『婚姻与家庭杂志』继父母子女关系何去何从?,再婚家庭裂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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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桂芳芳编辑:李津
图片:摄图网
来源:婚姻与家庭杂志(ID:hunyinyujiating99)
我们没有悟空大师兄的火眼金睛 , 难免会遭遇一段失败的感情 。 可失去了感情 , 难道还要赔上金钱和后半生?婚姻里 , 哪些是属于我们却被我们放弃的权益?哪些是不需要我们承担却被我们背上的债务?《婚姻法》会告诉你 , 法律是怎么解决你婚姻里那些事儿的 。
——小婚家
01
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 ,
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
【『婚姻与家庭杂志』继父母子女关系何去何从?,再婚家庭裂变】慧慧5岁的时候 , 妈妈王玲和李涛再婚了 , 但是 , 婚后的日子并不如意 。
因为李涛和前妻联系比较密切 , 王玲经常和他吵架 。
在慧慧10岁的时候 , 李涛表示要和前妻复合 , 决定和王玲离婚 。
得到消息后 , 王玲心灰意冷 , 想彻底斩断和李涛的关系 , 为了确保女儿和李涛再无关联 , 她带着慧慧和李涛签订了继父女关系解除协议 , 表明慧慧与李涛的继父女关系自离婚后自动解除 , 李涛表示同意 , 并在协议中表示自己再婚5年中对慧慧的养育费系自愿赠送 , 不要求返还和补偿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 ,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 , 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 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 , 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 ”
慧慧因为妈妈再婚而与李涛共同生活了5年 , 在这5年内 , 李涛对慧慧承担了抚养教育的责任 , 两人之间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 。
现在王玲与李涛离婚后 , 李涛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慧慧 , 慧慧的生母尚在且也具有抚养能力 , 所以慧慧和继父的继父女关系是可以解除的 。
其实 ,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继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解除 , 一般而言 , 随着再婚夫妻的离婚 , 孩子与继父母的拟制血亲关系也就随之消除了 , 但王玲还是让女儿和李涛签署了“继父女关系解除协议” , 这样的举动是给这段关系的解除加上了一把牢固的锁 。
02
生父母一方死亡 ,
另一方愿意抚养未成年人的 ,
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
王康7岁的时候 , 母亲徐珍和方明再婚了 。
婚后 , 王康与母亲还有继父生活在一起 , 方明对王康的生活、学习照料有加 , 这个三口之家还算其乐融融 。
但是 , 婚后第五年 , 徐珍突发疾病 , 被确诊为乳腺癌晚期 , 于当年年底离开了人世 。
徐珍去世后 , 方明对王康的态度发生变化 , 不再辅导学习 , 生活上也很少过问 。
失去了母亲的王康本身就很难过 , 继父态度的变化更是让他对未来充满了恐惧和绝望 。 不得已 , 王康联系上了自己的生父王大明 。
得知儿子的处境后 , 王大明决定亲自抚养他 , 并将他带回自己家 。
事后 , 王大明为了确保王康与方明的继父子关系解除 , 带着儿子与方明签订了解除继父子关系的协议书 , 为此 , 王大明还支付了方明在再婚期间为王康支付的养育费等合计5万元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最新解答》第20条第3款规定 ,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 因生父或生母死亡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 , 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形下一般不允许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 。 但如果生父母中的另一方愿意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 , 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 。 ”
王康因为母亲再婚而与方明共同生活了5年 , 在这期间 , 方明对王康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 , 两人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 。 王康的母亲去世后 , 生父愿意将他领回抚养 , 王康与方明的继父子关系可以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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