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死刑判决的因素有哪些

中国法律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其他情形有1,社会危害性是否巨大,危险性的判断2 ,手段是否极其残忍3,是否取得了被害人谅解4,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5. 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6、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司法出错的机率不低)。另外死刑的执行也可能销毁重要人证;例如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21年后平反的例子、澳大利亚也有在处死后18年发现是冤死的例子。 所以,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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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的审理是整个刑事审判业务中最核心的部分。尽管能否最终执行死刑有许多外部约束条件和客观限制,例如二审及最高法院的复核,但是一审刑事法官的定罪量刑无疑是死刑判决的基础。同时,因法官拥有一定自由裁量权,每一个刑事法官的判决都带有鲜明的个人风格。有的法官被认为一向“手重”,即侧重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强调刑罚的“专政工具”功能,对传统的“有罪推定”观念较为认同,俗称“比较左”。有的法官则被认为“手轻”,即侧重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调刑罚的谦抑性,特别注重“少杀慎杀”的政策。这两种迥然不同的风格交织在合议庭和整个刑庭内部,有的时候甚至同一位法官也会在不同案件中体现不同风格。 之所以存在上述情况,主要是一方面,受知识结构、年龄层次、社会阅历甚至“单位师从关系”的影响,刑事法官的来源、素质、学历和年龄结构差异较大。特别是有过“严打经历”和“纠问式审判”模式的法官,对于许多可判可不判死刑的被告人,往往选择前者。但是,“手重”不意味枉法裁判或许一味迁就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他们在证据审查上可能更为严格。例如,刑庭有一位素以“手重”著称的女法官,在审理一起抢劫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证据存在诸多疑点。但因当时被害人一家三口被害,家属情绪极为激烈,曾扬言如果法院不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则会采取极端-措施。这位女法官顶住来自各方的巨大压力,坚持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之后不久该案真凶落网,事实真相才得以大白于天下,避免了天津法院系统出现“聂树斌案”;另一方面,由于最高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会根据不同时期的政治需要和社会舆论的诉求,制定不同的刑事政策。有时会突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有时会强调“宽严相济”;有时会提倡“化解矛盾,少杀慎杀”,有时又会重提“保持刑罚的高压态势”;有时会推动“以庭审为中心”,有时又提出“公检法协同配合”;有时格外注重“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有时又侧重“服务大局”。差异性的刑事政策代表了不同的刑罚理念,也造就了不同的刑事审判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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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法院判决影响死刑判决的原因在法学上可以等价于量刑标准问题,可以具体考察法定要素和酌定要素方面。在法定要素上,包括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规定的两个部分:总则规定的量刑要素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盲聋哑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累犯、自首和立功等。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包括分则条文在罪状描述中反映的社会危害程度,如犯罪行为的程度、犯罪的次数、犯罪的数额、犯罪的后果、犯罪对象的个数等。
在酌定要素上一般考虑: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动机、起因、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退赃和赔偿情况等。
当然这只是纸面上的因素,实际上法院的判决,尤其是林案这种获得社会广泛关注的案子,是会受到舆论影响的。举个例子,西安中院曾经在对药家鑫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在开庭前发放一份答卷,其中包括你认为是否应当对药家鑫判处死刑等问题。可以看出在巨大的社会关注下,法院也不得不考虑舆论问题以及社会影响。
第二步:上报核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方中院虽然可以判决死刑,但是这个结果需要层报高院、最高院核准。如果需要最高院核准,那么还需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才会裁定予以核准。死刑才算真正生效,否则就会不予核准然后发回重审。
【影响死刑判决的因素有哪些】 在林案当中,从辩护律师一审的辩护词当中,可以看出辩护律师在对关键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手机程序、案件的因果关系这几个方面对检方进行了攻击,非常遗憾,这些问题最后在判决书中并没有得到正面的回答。并不是说法院在刻意回避这些问题或者是律师一定是真的,而是法院并没有在判决书上反映出来(可能将来会被修改),因此判决书的公信力也打了一定折扣,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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