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43人被隔离」致43人被隔离的郭某某获刑一年半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二 )


裁判结果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餐饮店经营者,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隔离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 。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据此,于2020年4月2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
案例4:苟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隐瞒武汉旅居史,共计900余人被隔离
简要案情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苟某携儿子苟某山乘坐火车从湖北省武汉市返回青海省西宁市 。1月23日,苟某所在村村委会根据青海省、市、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通知武汉返回西宁人员进行登记,苟某未按要求登记 。1月24日,镇卫生院医生电话排查苟某从武汉返回时间及同行人情况,苟某未如实告知从武汉返回西宁时间和其子苟某山一同返回的情况 。1月25日晚,镇卫生院医生、村医及村主任到苟某家中开展疫情排查工作,苟某仍故意隐瞒,谎称自己回家已40余天,返程车票已撕毁 。1月26日傍晚,苟某感觉身体不适,搭车前往西宁市其妹妹家,并于次日乘坐出租车前往青海省红十字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 。1月30日,苟某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 。苟某确诊后,仍对卫生疾控部门调查人员故意隐瞒行踪轨迹、密切接触人员情况 。苟某所在村村民及部分外来人员共计900余人被整体隔离,苟某山等3名亲属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 。
裁判结果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苟某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明知应当如实报告武汉旅居史却故意隐瞒,拒绝执行隔离等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 。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据此,于2020年3月17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苟某有期徒刑一年 。?
案例5:冯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就诊时隐瞒武汉旅居史,致1人感染、8名医护人员被隔离
简要案情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冯某某从湖北省武汉市返回河南省宁陵县孔集乡 。1月25日,村委会干部通知冯某某居家隔离 。后冯某某因身体不适于1月25日、28日、29日先后三次前往孔集乡卫生院就诊,医务人员询问其是否系武汉返乡人员时,冯某某均故意隐瞒从武汉返乡的事实 。其间,范某某在卫生院与冯某某曾同处一诊室 。1月29日,医务人员发现冯某某系武汉返乡人员后,将其留院观察,之后冯某某因体温正常被准予回家自行隔离 。1月30日,冯某某因发烧被送至宁陵县人民医院治疗,次日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 。因冯某某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从武汉返乡的事实,致其密切接触者范某某感染新冠肺炎,孔集乡卫生院8名医务人员被隔离 。
裁判结果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从疫情高发地区返回户籍地后,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隔离规定,就诊时隐瞒武汉返乡事实,造成1人感染、8名医务人员被隔离,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 。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据此,于2020年3月9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
案例6:章某某、季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故意隐瞒密切接触史,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
简要案情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季某某从湖北省武汉市返回浙江省青田县 。1月19日,季某某参加了被告人章某某组织的聚会活动,与章某某等32人密切接触 。1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同日,季某某因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去青田县人民医院就诊,随即被留院医学观察,1月25日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 。1月23日至2月6日,青田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多次对季某某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季某某均隐瞒了1月19日参加聚会活动的事实 。1月24日至2月4日,章某某因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多次去青田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就诊,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武汉人员接触史时,章某某明知季某某系武汉返乡人员并已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故意隐瞒与季某某密切接触史 。2月4日,章某某被隔离治疗,2月7日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 。其间,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多次对章某某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章某某仍故意隐瞒与季某某密切接触史,以及组织聚会与多人密切接触等事实 。2月7日,防疫工作人员根据大数据研判结果再次询问章某某、季某某,二人才承认1月19日密切接触的事实 。因季某某隐瞒密切接触史,造成32人未被及时隔离;因章某某隐瞒密切接触史,造成113人未被及时隔离,还造成就诊时的医护人员14人、同诊病人等7人被集中隔离观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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