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法发布第三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二 )
案例2:常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武汉来京人员不执行居家隔离规定出入公共场所 , 致28人被隔离
简要案情
被告人常某长期在湖北省武汉市居住 。2020年1月23日凌晨 , 常某获悉武汉市将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 , 实施封城管理 , 即刻驾车带着妻儿赶到湖南省长沙市 , 当晚在长沙市乘飞机抵达北京市 。1月24日凌晨 , 常某一家三口在首都机场乘坐出租车到达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 , 与其母亲、哥哥共同居住 。其间 , 常某明知北京市采取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 未向社区报告武汉居住史 , 且不执行居家隔离规定 , 多次出入超市、药店等公共场所 , 并乘车往返北京市海淀区、门头沟区、房山区等地 。2月16日 , 常某的母亲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 。2月18日 , 常某被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病原携带者) , 与其密切接触的28人被隔离 。
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常某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 , 武汉实施封城管控前 , 从武汉绕道长沙抵京 , 不执行如实报告和居家隔离规定 , 往返北京市多个地区 ,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 , 致20多人被隔离观察 , 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应依法惩处 。常某归案后积极配合防疫机构说明行动轨迹 ,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认罪认罚 。据此 , 于2020年4月3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
案例3:吴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从湖北返粤后继续经营餐饮店 , 致173人被隔离
简要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系湖北省广水市人 , 在广东省河源市经营一家餐饮店 。2020年1月12日至20日期间 , 吴某某与丈夫刘某某驾车从河源市回广水市老家 , 返乡期间分别参加了亲属的葬礼和婚礼 。1月22日 , 吴某某、刘某某驾车从广水市返回河源市 。1月26日上午 , 吴某某因身体不适 , 前往河源市源城区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 。经检查未发现吴某某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症状 , 医生给吴某某开感冒药后 , 叮嘱吴某某居家隔离14天 , 并将吴某某属于湖北返粤人员的信息反馈至其所在社区 。1月26日下午 , 社区工作人员前往吴某某住处 , 与其签订《健康告知书》和《实施医学观察告知书》 , 要求其居家隔离 。吴某某在被问及家庭成员情况时 , 故意隐瞒其与丈夫从湖北返回及在河源市经营餐饮店的情况 。后社区工作人员了解到吴某某系餐饮店经营者 , 要求其停止营业 , 吴某某口头表示同意 。1月23日至2月7日 , 吴某某继续经营餐饮店 。2月7日 , 吴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 。因吴某某不遵守疫情期间隔离等相关规定 , 导致累计排查与吴某某直接、间接接触者574人 , 其中173人被不同程度隔离(定点医学隔离10人 , 集中场所隔离87人 , 居家隔离76人) , 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工作造成影响 , 并引发当地群众的恐慌 。
裁判结果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吴某某作为餐饮店经营者 , 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隔离控制措施 ,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 , 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应依法惩处 。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认罪认罚 。据此 , 于2020年4月2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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