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索』云南:举报暴恐犯罪线索发挥重大作用,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 )
(三)举报涉恐可疑人员街面游荡、持他人证件或假证件住宿、租房及上网或多次出入人员密集场所、重点防范目标周围,购买管制器具、违禁物品或携带可疑物品的,按人数实施奖励,每查证1人奖励5000元至2万元 。
(四)一次性举报多条涉恐线索或果断制止正在实施的暴力恐怖活动,奖励10万元至30万元 。
(五)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直接破获恐怖案件或查获恐怖活动窝点并抓获恐怖活动人员的,奖励30万元至50万元 。
(六)举报线索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奖励50万元至100万元 。
第六条 群众举报涉恐可疑人员线索应当及时予以评定并奖励 。评定由负责办理该线索的公安机关提出评定意见,由各州(市)公安局审定后,报省公安厅反恐部门发放奖金 。
第七条 群众举报的涉恐可疑人员、案(事)件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公安机关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的,即为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因涉恐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受理举报人对所举报线索核实情况的咨询 。
第八条 举报可以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 。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 。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举报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
群众举报线索系公安机关已掌握核实或正在侦查的线索,以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公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的线索,不适用本办法 。
第九条 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严格保护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无法到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说明情况并提供指定银行账号,各州(市)公安局审核后,由省公安厅反恐部门汇至举报人指定账户 。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6月4日云南省公安厅施行的《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
【『线索』云南:举报暴恐犯罪线索发挥重大作用,最高奖励100万元】(原题为《最高奖励100万元!云南省发布新修订的《暴力恐怖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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