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100万元!云南省发布新修订的《暴力恐怖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二 )


(一)拨打“110”或公安机关公开的其他报警电话;
(二)手机用户发送短信至“12110”举报;
(三)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五)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
第五条  对举报查证属实的涉恐可疑人员信息及暴力恐怖犯罪线索 , 根据其为侦破或防范暴力恐怖案件、抓捕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等发挥的实际作用和效果 , 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 , 发放相应的奖金:
(一)提供涉恐可疑人员活动行迹及有关信息 , 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 , 按人数实施奖励 , 每查证1人奖励500元至2000元 。
(二)举报涉恐可疑人员住宿、驾车、租车、购买长途汽车票、乘坐各类交通工具及出入网吧、洗浴和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的 , 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 按人数实施奖励 , 每查证1人奖励5000元 。
(三)举报涉恐可疑人员街面游荡、持他人证件或假证件住宿、租房及上网或多次出入人员密集场所、重点防范目标周围 , 购买管制器具、违禁物品或携带可疑物品的 , 按人数实施奖励 , 每查证1人奖励5000元至2万元 。
(四)一次性举报多条涉恐线索或果断制止正在实施的暴力恐怖活动 , 奖励10万元至30万元 。
(五)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 , 直接破获恐怖案件或查获恐怖活动窝点并抓获恐怖活动人员的 , 奖励30万元至50万元 。
(六)举报线索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 , 奖励50万元至100万元 。
第六条  群众举报涉恐可疑人员线索应当及时予以评定并奖励 。 评定由负责办理该线索的公安机关提出评定意见 , 由各州(市)公安局审定后 , 报省公安厅反恐部门发放奖金 。
第七条  群众举报的涉恐可疑人员、案(事)件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 , 由公安机关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的 , 即为该线索未获采用 , 不予奖励;因涉恐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 , 不受理举报人对所举报线索核实情况的咨询 。
第八条  举报可以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 。 为便于查证和奖励 , 鼓励实名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 。 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 , 不列入奖励范围 。 举报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奖励 , 构成违法犯罪的 , 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
群众举报线索系公安机关已掌握核实或正在侦查的线索 , 以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公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的线索 , 不适用本办法 。
第九条  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严格保护 。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 , 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 , 视为放弃 。 举报人无法到现场领取奖金的 , 可以说明情况并提供指定银行账号 , 各州(市)公安局审核后 , 由省公安厅反恐部门汇至举报人指定账户 。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2014年6月4日云南省公安厅施行的《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
资料:云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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