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平#中铁纪检干部酒驾撞人逃逸一审获刑2年,检方抗诉求缓刑,二审改判3年半( 二 )


2019年6月5日18时许 , 余金平与3个朋友一起前往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附近一家串吧聚餐 , 期间他喝了四两左右42度汾酒 。 聚餐持续了两个半小时 , 结束后余金平步行去单位 。
当晚9时4分 , 余金平驾车驶离停车场 。 24分钟后 , 事故发生 。 余金平的车辆右前方撞到被害人宋某 , 致宋某身体腾空砸向车辆前机器盖和前挡风玻璃 , 后再次腾空并向右前方连续翻滚直至落地 。 之后 , 余金平驾车撞击道路右侧护墙 , 校正行车方向回归行车道 , 未停车并驶离现场 。
大约5分钟后 , 余金平驾车进入其地下车库 。 他停车熄火并绕车查看 , 发现车辆右前部损坏严重 , 右前门附近有斑状血迹 。 他用毛巾擦了车身血迹 , 将毛巾丢至地库出口通道右侧墙上 , 然后离开小区、步行前往现场 。
余金平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中提到:他把(车身)血迹擦了 , 知道自己撞到人了 , 但是不知道对方伤到什么程度 , 就想赶紧回到现场看一看 。 因为害怕被民警发现 , 他就走在河堤路西侧人行道的西侧树林里 。 在现场附近100米左右时 , 他看到120救护车和警察、警车 。 他害怕被法律处罚 , 就在那看着警察处理 。
#余金平#中铁纪检干部酒驾撞人逃逸一审获刑2年,检方抗诉求缓刑,二审改判3年半
本文插图

二审查明 , 被告人肇事逃逸后躲在足疗店 。
监控录像显示 , 2019年6月6日0时55分40秒 , 余金平进入一家足疗店 , 呆至4时59分离开 。 余金平供述 , 他躲进足疗店期间 , 妻子给他打电话 , 他也没敢接 , 并直接关机 。 6日早上5时左右 , 他打开手机 , 接到妻子电话 。 妻子电话里告诉他 , 昨天夜里警察来家里找他 , 说他撞死一个人 。 妻子劝他自首 , 他本身感觉自己也跑不掉了 , 于是前来自首 。
二审法院还查明 , 在余金平肇事10分钟后 , 便有路人发现并报警 。 约50分钟后 , 交警开始勘查现场 。 被害人倒在人行便道且已死亡 。 6月6日1时25分 , 民警在余金平的地下车库查获肇事车辆 , 并勘查现场提取物证 。 5时左右 , 余金平前往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投案 。
自称肇事时没有意识到撞人
法院查明:这与客观证据明显不符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中提到 , 在二审庭审中 , 余金平当庭供述称 , 案发当时 , 他意识恍惚 , 没有意识到撞人 , 感觉车的右前轮轮胎震动了一下 , 感觉是车轧到了马路牙子 , 但没有下车看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注意到 , 二审法院对余金平案发时是否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且撞人的问题进行了专门论述 。
抗诉机关认为 , 该案并无证据证实余金平在事故发生时即知道自己撞了人 , 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 应认定其是在将车开回车库看到血迹时才意识到自己撞人;
上诉人余金平认为 , 发生事故时自己没有意识到撞人;余的辩护律师认为 , 余金平在事发当时没有意识到发生交通事故 , 而是在将车辆停在地下车库、发现车上有血迹时才意识到可能撞人 。
不过 , 二审法院合议庭经评议认为 , 首先 , 从现场道路环境看 , 本案虽然案发时间为21时28分 , 但现场道路平坦 , 路灯照明正常 , 路面视线良好 , 肇事车辆前灯正常开启 , 现场没有影响余金平行车视线的环境、天气等因素 。
其次 , 证据证明被害人遭受撞击时力度非常之大 , 且被害人与肇事车辆前机器盖、前挡风玻璃的撞击 , 以及随后的腾空连续翻滚 , 均发生在余金平视线范围之内 。
再次 , 被害人身高1.75米 , 在被肇事车辆撞击后身体腾空 , 并伴随肇事车辆的前行在空中连续向前翻滚 , 最终落在前方26.2米的人行便道上 , 这些均处于余金平的视线范围之内 。
另外 , 余金平当庭供称自己视力正常 , 案发前虽曾饮酒但并未处于醉酒状态 , 意识清晰 , 能够有效控制自己身体 。 现场监控录像也显示 , 余金平在撞人后并未刹车 , 且能准确及时校正行车方向 , 回归行车道继续行驶 。
综上 , 二审法院认为 , 余金平对其于驾车撞人这一事实应是完全明知的 。 余始终辩称事故发生时自己不知道撞人 , 只感觉车轧到马路牙子 , 这与该案客观证据明显不符 。
纪检干部的身份影响其判缓刑?
法院:知法犯法不判缓 , 未作从重处罚
余金平的纪检干部 , 导致其被从重处罚?二审中 , 关于余金平的身份问题 , 法院合议庭专门进行合议 , 并在判决中进行了阐述 。
抗诉机关认为 , 余金平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高级经理 , 在纪检部门办公室工作 , 不参与纪检案件办理 , 不属于纪检干部 , 且该身份与交通肇事犯罪行为无关 , 并非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 一审法院以此作为从重处罚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
余金平的辩护律师也认为 , 一审法院将余金平具有纪检干部身份作为不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能成立 。
#余金平#中铁纪检干部酒驾撞人逃逸一审获刑2年,检方抗诉求缓刑,二审改判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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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中对余金平纪检干部身份认定进行了论述
对此 ,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在判决中回应:首先 , 无论余金平在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纪委部门具体从事办公室文字工作还是纪检案件办理 , 其从事的都是纪律检查工作 , 其本人对自己工作岗位的性质、职责与工作内容非常清楚 。 一审法院认定余金平系纪检干部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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