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养女案』“性侵养女案”女方律师:查清双方相处模式是关键( 二 )


但尽管这样,小芳还是被送到了时年43岁、单身的鲍毓明身边 。有不少网友质疑小芳的母亲未尽到监护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
小芳和鲍毓明是如何相处的?小芳称,多年里她被鲍毓明长期控制,受到严格监控 。鲍毓明则否认监禁小芳 。
南风窗的报道称,据鲍毓明说,他在烟台家里装了监控,生活状态一清二楚 。这个被李星星理解为监禁工具的设备,在鲍毓明看来,反而是有利的证据之一 。
此外,在鲍毓明给澎湃新闻的书面回应中,他将小芳定义为“未来的妻子” 。据南风窗报道,在警方的促使之下,鲍毓明曾给小芳写了一封保证书 。保证书中写道:“给我现在的女儿,和未来的妻子 。”
鲍毓明称,他有此想法还要追溯到2015年与小芳母女初识的时候:“因为我是单身,无法办收养手续,小芳妈妈就说那就等她到了年龄办结婚手续,反正都是一起生活 。小芳自己也说爱我愿意这样陪我一辈子 。我想反正我是单身,如果将来感情真能发展到那一步,也不是不可以 。”
千千律所认为,鲍毓明应可认定属于对小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基于小芳母亲的委托,鲍毓明对小芳负有监护义务,应当维护小芳的各项合法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性权利是人身权利中非常重要的一项 。办案机关可以进一步详细调查核实清楚鲍毓明生活住所的相关情况,比如鲍毓明是如何安排小芳的日常生活的,为小芳买了哪些东西,小芳有没有单独的卧室,双方在家是否一起用餐,平日双方是如何度过的等等 。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邓学平4月13日撰文指出,鲍毓明答应供养小芳后,尽管这不是法律上的收养,也未必构成法律上的监护,但认定其属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应该没有太大问题 。关键是,鲍毓明有无“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 。特别是鲍毓明有否利用其特殊身份对小芳实施洗脑式精神控制,需要警方重点调查 。
法学专家罗翔此前撰文指出,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则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该意见也明确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也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意见认为特殊职责人员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仍然限定为“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就范 。也就是说必须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性行为才构成犯罪 。
律师称小芳重度抑郁,需要救助
千千律所的文章称,小芳现患有重度抑郁、重度焦虑和重度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身心受创严重,状况堪忧,亟需各方面的救助 。
【『性侵养女案』“性侵养女案”女方律师:查清双方相处模式是关键】公益律师李莹2019年曾帮小芳联系医院和心理医生,劝她接受治疗 。据南风窗报道,李莹说,“那时李星星多次报警、多次自杀,她有严重的抑郁焦虑,是很明显的PTSD的反应 。”
李莹告诉澎湃新闻,多年来她在经办类似性侵害案件时发现,许多受害人在被侵犯后会产生严重的罪感和耻感,在自我消化的过程中,往往会合理化对方的性侵行为,例如:将其想象成处于一段恋爱关系中,以此来说服自己,但这也为后续的举证埋下隐患,“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这对被侵害一方都是很不利的 。”
因此,李莹建议应由了解未成年人心理的专家团队对被害人描述的相处模式和关系发生时的心理状态做出评估 。
千千律所的文章认为,无论案件有多复杂,小芳都是受害者 。不少人都在质疑被害人小芳的母亲在小芳成长过程中陪伴角色的缺位,当前是没有事实证据支持的,不宜妄加猜测 。即使有证据证明其母未尽到相应保护职责,甚至涉及其他问题,也不应当影响被害人小芳对鲍毓明的性侵指控,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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