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检察官亲历的命案庭审( 二 )
然而,实际庭审中出现戏剧性场面 。
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等全案证据都没有意见 。在发表公诉意见后,原想庭审很快结束,不料波澜突起,辩护律师有备而来,宣读时长10多分钟的六点辩护意见 。我重点回应的有两个方面:
一是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案发前曾受精神困扰,作案时意识模糊,精神病司法鉴定不能说明作案时实际精神状态 。我回应称,辩护律师提出的精神困扰与医学和法律意义上的精神病是内涵不同的两个概念,虽然被告人去过医院就诊和复查,但不能确定有精神病史 。被告人作案前社会功能正常,作案有争吵的现实起因,作案过程未见精神异常表现,作案行为符合日常多次动手掐颈的个性特点,作案时意识清醒,作案后及时告诉岳母和母亲并报警,精神病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李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二是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夫妻外出打工经济条件不好,生活压力大,社会对案发有相当责任,想借此减轻李某罪责 。对此,我客观分析了李某的犯罪原因:更多是个人性格偏执,处事不成熟,化解生活矛盾的能力不足,更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主要是个人责任,社会上也有许多像李某家庭生活条件一般,但夫妻恩爱、患难与共的例子 。希望李某真心悔改,争取宽大处理 。
我的回应得到合议庭认同和旁听席赞许,辩护律师不再提出新的意见 。法院当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李某表示不上诉,并盼望能早日孝顺老人、照顾小孩 。
检法两长同堂办理的首例重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庭审也给我留下余思,比如法庭质证意见和法庭辩护意见的矛盾如何逻辑自洽,或许只是一种辩护策略?被告人认罪,对精神病司法鉴定无意见,而辩护律师有意见,辩护权相对于被告人的独立性和依附性如何取舍,是否会影响量刑具结书的效力和制度适用?证据突袭和观点突袭有何异同利弊?作为职业共同体,我试图站在辩护立场重视这些问题 。我想,辩方针对不完全确定的弹性量刑建议,充分展示辩护意见,是为了争取让合议庭在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之中优化选择,毕竟对于失去自由的人来说,刑期差别显得弥足珍贵,为被告人力争轻判也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 。
厨师杀厨师案
庭审实质化与检察官主体责任
被告人田某因餐厅决定由安某接替自己的厨师长岗位,对安某心生怨恨,在员工宿舍夜间休息时,用啤酒瓶砸打熟睡中的安某头部,后用被子捂住安某面部,并点燃被子等床上用品焚烧其身体,致安某死亡 。
田某作案后,仍留在宿舍休息,当早晨工友发现安某死亡时,他假装镇定,故意提出可能是安某躺在床上喝酒抽烟引发失火,企图逃避责任,并催促工友赶快上班 。当餐厅老板和侦查人员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时,田某表示不清楚 。侦查人员经初步侦查,认为田某有作案嫌疑 。归案后期,田某才承认杀人事实 。
被告人和被害人是贵州同乡,当初田某引荐安某来餐厅做厨师 。工作中,田某喜欢喝酒,对同事的说话方式和态度不文明,餐厅老板觉得田某人品和作风不行,没有能力履行好厨师长职责,才决定由安某接替 。案发前,安某只是如实向老板反映田某的工作表现,并没有捏造事实、造谣中伤,对引发血案没有过错 。
开庭时间定在2018年5月31日 。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时,公诉团队提出庭审中将进行实物举证,并申请通知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 。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庭审为中心,证据是核心,关键要落实庭审实质化,检察官在指控和证明犯罪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
开庭时,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被告人田某就大声辩解没有杀人 。面对被告人的全面翻供,作为公诉人的检察长开始有效讯问,针对被告人对作案时间、动机和方式的不合理解释,公诉人从监控录像、皮鞋留有被害人血迹等证据进行质问,揭示矛盾;当被告人不断重复、漫无边际地辩解想逃避关键问题时,公诉人坚持要求被告人直接回答,最后被告人只好以案发时喝醉酒不清醒记不清来推脱解释 。通过公诉人环环相扣的讯问,被告人辩解漏洞百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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