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律剑】“捡”了东西不归还,盗窃or侵占?
文/法之律剑骆方韦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 但总有人经不住诱惑 , 将“捡”到的东西据为己有 , 如果“捡”到的东西价值较大 , 这不仅涉及道德层面 , 还可能触犯刑法 。
2018年4月 , 毕某酒后与朋友在某饭店门口租乘阚某驾驶的黑出租车 , 毕某坐在副驾驶位置 , 将随身携带的手提包放在身体左侧 , 当车辆驶至某酒店后 , 毕某朋友下车 , 毕某继续乘该车前往某公寓东门 。 车辆起步行驶后 , 毕某用手机给入住酒店的朋友发消息报平安 , 后将手机放入随身携带的提包中 。 途中毕某睡着 。 阚某将毕某叫醒时车辆已到达某公寓东门 , 毕某携带手提包下车后 , 被告人阚某未索要车费 , 立即驾驶车辆离开 。 毕某到小区门口时 , 发现手提包内物品被盗 , 遂借用门口保安电话拨打自己被盗2部手机电话(1部是关机状态 , 1部接通后被关机) 。 后毕某报警 。 民警经侦查将阚某抓获归案 。
阚某在毕某下车时便已经发现乘客的财物遗留在车上 , 其非但未提醒乘客 , 反而为避免乘客发现而未索要车费便驾车离开 。 毕某下车后在很短的时间内便发现提包内两部手机不见 , 并拨打其中一部手机 , 阚某在听到车内被害人手机铃声后 , 将手机关机 , 将涉案财物占为己有 。 法院认为 , 阚某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 客观上实施了使他人财物脱离被害人实际控制 , 而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窃取行为 , 构成盗窃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法之律剑】“捡”了东西不归还,盗窃or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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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2019年4月 , 孟某等6人在KTV消费 , 在KTV陪唱的工作人员均离场后 , 消费限定时间期满 , 陶某、李某将房间内的两部苹果手机和一部vivo手机以及一件蓝色西服误认为是同行6人中落下的而带出房间 。 陶某在大厅和电梯口将手机交给孟某 , 问是不是哪个人落下的 , 孟某将手机装在身上 , 说“别管它” , 然后就走出了电梯 , 坐上陶某驾驶的汽车准备离开 。 后陪唱工作人员发现手机丢失告诉KTV经理 , KTV经理和陪唱工作人员拦住汽车 , 询问是陶某、孟某及李某是否拿走工作人员的手机 , 并拨打其中一部电话传出来电铃声的情况下 , 三人仍矢口否认 , 拒不交出手机 , 并发生口角争执 , 引发了肢体冲突 , KTV经理报警 。
法院认为 , 陶某、孟某及李某一开始并无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故意 , 仅仅是捡拾他人遗忘物的行为 , 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 不构成盗窃;但当KTV经理及陪唱工作人员拦截汽车要求其三人交出手机时 , 陶某、孟某及李某仍隐匿手机 , 还打算开车强行离开现场 , 说明三人已经产生占有他人财物的共同故意 , 属于侵占行为 , 经鉴定被侵占的手机和衣服价值5302元 , 数额较大 , 构成侵占罪 , 陶某、孟某及李某分别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并处罚金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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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 , 将他人的的遗忘物或者埋葬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 , 拒不交出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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