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县人民法院』"卖出去的东西如何要回来钱?"法律还你一个公道


(本网通讯员:宫兆洲、刘晨、高琦)以案释法:买卖行为 , 是居民百姓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行为 , 那么当遇到卖家将货物卖出去后 , 买家没有付款的情况 , 卖家应该如何把钱要回来呢?卖家在诉讼中应当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长白县人民法院』"卖出去的东西如何要回来钱?"法律还你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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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县人民法院』"卖出去的东西如何要回来钱?"法律还你一个公道】

日前 ,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 2012年1月 , 该县某单位在建材综合商店赊购劳动工具、电器材料等累计20000元的商品 , 商家将购物单位赊购的商品记载在其往来业务记账凭证中 , 记账凭证里有该单位经手人刘某等4人的签名 , 并注明某单位购买的商品为单位使用 , 某单位赊购完商品后经商家多次催要一直未付货款 , 故建材综合商店诉至法院要求该单位给付货款 。
长白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 记账凭证中的刘某等4人均是某单位工作人员 , 均是受单位指派以单位名义在商店赊购商品 , 赊购的商品为单位使用 , 刘某等4人是职务行为 , 某单位应当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 。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 , 买卖合同一经达成 , 双方当事人尽量签订买卖合同 , 合同中应写明商品、种类、价款、质量等内容 , 对其他人员以买方名义赊购的行为 , 要让对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 降低交易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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