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下月实行!广电总局出台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造假收视率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王峰
广播电视@下月实行!广电总局出台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造假收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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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获悉 , 4月13日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 , 其中强调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 , 统筹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 , 对数据的采集、发布进行监督 。
同时 ,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 , 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 。 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 , 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 , 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 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要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 , 统筹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 , 对数据的采集、发布进行监督 。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 , 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 。
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 , 并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 , 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 , 完善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 。 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 , 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 , 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 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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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 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
据悉 ,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将自2020年5月5日起施行 , 2005年1月27日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2016年5月4日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修订的《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7号)同时废止 。
【广播电视@下月实行!广电总局出台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造假收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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