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鲍某没有罪

《财新》的报道我看了 , 有操作不规范之处 , 但信息增量还是有的 。

【如果鲍某没有罪】

不宜对采访人员做诛心之论 , 甚至扩大到否定整个《财新》 。



对照《南风窗》和《财新》的系列报道 , 我发现他们在某些情节上的还原 , 是彼此引用的 。 这里有「交叉验证」的技术使用 , 另外也反映了 , 他们对此事的挖掘在短时间内已无法走得更深入了 , 从两家媒体报道中出场人物的重合性来看 , 采访人员对当事人外围战场的「清理」仅限于此了 。



目前两家媒体对事件基本面的还原依赖于双方的QQ聊天记录 , 以及各自的叙述 , 考虑到「伪证」的易操作性以及合理规避对于自身不利的陈述 , 我们依然期待更多突破性的调查 。 很遗憾 , 这方面的内容是缺失的 。



(可能也无法再补齐了 。 随着民意沸腾 , 警方再一次调查 , 基于我们的经验来看 , 媒体退场的发令枪已经响起 。 )



不过在媒体的报道中 , 双方口径较为一致的事实还是呈现出来了 。 譬如2015年12月31日 , 双方发生了性关系 。 譬如李星星表现出了一些性格上的反复 。



这两个事实可能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互相缠绕 , 如何采信将成为鲍某定罪的关键所在 。



最近爆红的罗翔老师在评论此事时点出了一个要害:「处于特定关系内明确的强弱关系下的未成年人侵害 , 虽然出了司法意见却没有上升到法律规定 。 」



也就是说司法意见的法律效力有限 , 深谙此道的执业律师鲍某应该是早就了然于胸 , 想好了对策 。



不过仝宗锦律师认为:「司法意见在我国法律实践中也常常被视为司法解释 。 」后者的法律效力就高多了 , 可以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



再结合今天下午发布的新闻:最高检、公安部已经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 , 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



这当然是对民意的呼应 , 结合我们过往的经验看 , 这种「王炸」级别的组合出动 , 应该不会打无准备之仗 , 鲍某脱罪的可能性怕是不大了 。



当然 , 民众基于道德层面对鲍某早已「定罪」 , 有司接下来需要在「程序正义」上交出一份完美的答卷(尽管绝大多数民众并不看重这些 , 大仇已报就好) 。 「司法意见」的藩篱可以突破 , 那么对于「胁迫」的认定呢 , 如何与「狡猾」的职业高手鲍某做较量 , 是接下来的看点所在 。



鲍某实际上在事情败露后 , 主动找媒体放料 , 也是想打好「舆论战」 , 他的目的不是打造符合民众想象的「道德模范」人设(这几无可能 , 因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 , 这就是有悖人伦) , 他的目的是给司法施压 , 反复强调「胁迫」不存在 , 仿佛在向施法机构喊话:「来吧 , 看你如何认定我胁迫吧 。 拿证据驳倒我吧 。 」



如果鲍某有罪的话 , 基于我国并不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 , 考虑到社会上类似事件应不在不少 , 而获得超高舆论关注度的寥寥无几 。 「鲍某案」即使获得一个符合「大众正义」的结果 , 恐怕也难推而广之 。


如果鲍某没有罪呢?大家是否能接受一个程序上毫无瑕疵、现行法律条文悉数支撑的结果?白白放走一个「坏人」 , 整个社会是否感到无力?



舆论倒逼的不该是一个预先审判的罪人尽快达到公众预期的结果 , 舆论应该吁请的是完善的法律保护弱者的权利 。



那么 , 正如罗翔老师所言 , 堵住法律漏洞 , 完善法律条文:「有必要在刑法中规定滥用信任地位型的强奸罪 。 被害人的年龄可以限制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既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一致 , 也避免过分干涉公民的私人生活 。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