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辩护:刑事案件审前的三个“救援期”( 二 )
三是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重点,侧重于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就是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轻罪不起诉 。辩护律师可以就犯罪情节轻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与检察官深入的交流,促成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疑罪从无”原则在法律实施中的体现,称为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 。辩护可以对全案证据进行系统分析、详细的罗列对比,找出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利用法律专业优势说服检察机关不予起诉 。
【庭外辩护:刑事案件审前的三个“救援期”】(作者单位: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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