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诗诗@微商在朋友圈售卖化妆品称刘诗诗是代言人,一审被判赔偿68500元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微商在朋友圈售卖化妆品称刘诗诗是代言人 , 一审被判赔偿68500元
因认为微商王某在未获合理授权情况下 , 在微信朋友圈售卖化妆品时冒称自己是该化妆品品牌代言人 , 演员刘诗诗将其及关联化妆品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 , 日前 ,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该案 。
刘诗诗@微商在朋友圈售卖化妆品称刘诗诗是代言人,一审被判赔偿6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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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公布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书显示 , 刘诗诗为知名演员 , 出演过多部影视作品 , 享有一定的公众辨识度和商业使用价值 。
判决书内容显示 , 王某为朋友圈微商 , 其在朋友圈售卖JFX品牌产品时 , 多次发布未获刘诗诗授权的肖像照片 , 同时亦称刘诗诗是该品牌代言人 。 刘诗诗在通过腾讯公司披露后 , 得知王某朋友圈发布的消息确为其本人发布 ,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王某及JFX化妆品生产商广州艾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州艾琪)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500元的诉请 。
王某提交证据辩称其并非是照片和视频的作者 , 而是从第三人处转载 , 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 但刘诗诗方认为王某是独立的微商 , 是在为自己售卖的商品进行宣传 , 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之后 , 王某提交《绣春刀》剧组向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 , 证明其从该公司获得授权 , 有权使用刘诗诗肖像 , 但刘诗诗方不认可该证据 , 主张该公司无权将自己照片授权给王某使用 。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 王某在朋友圈售卖JFX化妆品时使用了未获刘诗诗授权的照片和视频 , 以及部分文字说明刘诗诗是该品牌代言人的消息 , 侵犯了刘诗诗的肖像权 。 而广州艾琪公司虽然在产品出厂时未使用刘诗诗肖像的集成外包箱 , 但推断在出厂时集成外包装箱由生产厂家提供并进行封装的结论 , 因此认为广州艾琪亦侵犯了刘诗诗的肖像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条款 , 判决王某和广州艾琪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王某在朋友圈向刘诗诗公开道歉30日并赔偿刘诗诗经济损失68500元、广州艾琪承担30000元连带责任的决定 。
【刘诗诗@微商在朋友圈售卖化妆品称刘诗诗是代言人,一审被判赔偿68500元】同时 , 还判决王某及广州艾琪公司承担3342元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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