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河油田轻质油被盗案8名“油耗子”被判刑

【辽宁:辽河油田轻质油被盗案8名“油耗子”被判刑】新华社沈阳4月13日电(采访人员范春生)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专门以辽河油田为目标的“油耗子”团伙作出一审判决 , 以李极光为首的8名被告人构成盗窃等罪 , 分别判处10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 并各处罚金 。
经法院审理查明 , 2016年下半年 , 盘锦城郊村民孙洪富通过弟弟孙洪伟与时任辽河油田曙光采油厂作业七区一计量接转站站长李极光结识 。 同年9月 , 孙洪富、李极光经过预谋 , 由李极光私留轻质油并积攒液量 , 再由孙洪富驾车携带塑料壶将轻质油盗离井站 , 存放至孙洪富的一处私人储油罐内 。 同年底 , 孙洪富、孙洪伟如愿盗走轻质油 。
2017年 , 孙洪富、孙洪伟陆续找来熟识的栾艳富、孙庆文、孙继会、苗凤新4人 , 如法炮制 , 多次合伙盗走李极光私留的轻质油 。 最后 , 孙洪富找来朋友孙继国 , 将所盗的轻质油销赃他处 。
2018年5月29日 , 孙洪富等人被抓获 。 经统计 , 该团伙销赃以及被起获的轻质油共计113.5吨 , 价值41万余元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李极光、孙洪富、孙洪伟、栾艳富、孙庆文、孙继会、苗凤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相互勾结 , 采取秘密手段窃取油田轻质油 , 数量特别巨大 , 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 被告人孙继国的行为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为此 , 法院判处李极光有期徒刑10年 , 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孙洪富有期徒刑8年6个月 , 并处罚金3万元 。 其余6人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 并各处不同金额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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