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顾客在餐馆就餐期间不慎摔倒致伤残 餐馆需担责吗?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顾客在餐馆就餐期间不慎摔倒致伤残 餐馆需担责吗?
「金某」顾客在餐馆就餐期间不慎摔倒致伤残 餐馆需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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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高岳
近年来 , 随着线上线下购物方式的快速发展 , 国民消费水平和维权意识同步提高 , 消费领域案件也呈现出类型多样化、交易方式网络化、诉讼主体特定化等特点 , 网络购物、电信、物流、教育培训、网络约车、美容服务等维权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 案件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展 , 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 。 近日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多起典型案件 , 涉及经营场所安全保障、电子产品、食品、美容等多个消费领域 。 《法制日报》采访人员从中选取4个案例 , 希望通过释理说法引导商家规范商品宣传的方式方法 , 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 , 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留存证据 , 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
【「金某」顾客在餐馆就餐期间不慎摔倒致伤残 餐馆需担责吗?】顾客不慎摔倒伤残
餐馆承担八成责任
福州市民陈某前往某餐饮店就餐期间 , 在卫生间内不慎滑倒 , 致右脚受伤 , 经医院诊断为右内外后踝骨折伴脱位 , 后经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 。 陈某认为 , 餐饮店卫生间地面湿滑 , 且没有任何防滑措施 , 导致其滑倒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故向法院起诉要求餐饮店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20万元 。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 , 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规定 ,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本案中 , 双方对陈某在餐饮店内摔伤致残的事实无异议 ,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本就是易湿滑的场所 , 作为管理人应当尽到更为严格的维护和管理义务 , 进行有效的警示和维护 , 但餐饮店未能及时对湿滑地面进行维护 , 亦无证据佐证其在事故发生时设置了警示标志 , 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应对陈某损害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 此外 , 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出入公共场所应当注意自身安全 , 其在经过湿滑地面时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 , 对其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 , 应承担次要责任 。
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及原因力大小 , 酌情确定餐饮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陈某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 。 经过对陈某主张的损失逐项进行认定 , 法院最终判决餐饮店按其过错参与比例依法所应承担赔偿金额为11万余元 , 扣减餐饮店已支付部分 , 应支付陈某赔偿款7万余元 。
二手货当新手机卖
商家欺诈三倍赔偿
金某通过A公司经营的某电商网站 , 向B公司在该网站经营的某店铺购买了“全新原封、延保三年”的某品牌黑色手机一部 , 并通过支付宝向C公司支付了首付款 。 收到手机和购机发票后 , 金某向负责配送的快递公司支付了尾款 。
收货后 , 金某发现手机被更换为金色 , 且发票系由D公司出具 。 金某主张 , 该电商网站网页显示 , 提供保证产品享受7天退换货、正品保证、延保三年、全新原封等服务 。 但购买该手机两个多月后 , 其将出现故障的手机送至售后服务站维修时 , 售后服务站却出具《服务结果单》 , 告知金某该手机在其购买日期前一个多月已被激活使用 , 首次通话记录与发票日期、激活日期不符 , 不符合保修条件 , 不予保修 。 此后 , 金某与B公司经营的店铺协商退换货未果 。
金某主张 , B公司将已使用过的二手手机充当新手机出售 , 显属恶意欺诈的销售行为 , 要求其退还手机购货款并三倍赔付 , A公司、C公司作为网络平台交易的提供者和经营者 , 应履行其作出的先行赔付、正品保障的承诺 , 就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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