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一直在身边」来了!最新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有流程,有案例!( 三 )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 ,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 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 , 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即72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 ,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 , 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 ,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 ,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5150÷(1+3%)×3%=150(元)
1.《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20000(元)
本行“税额”列=18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22(份)
本行“金额”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税额”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 , 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23(份)
本行“金额”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税额”列=1800+1241.56=3041.56(元) , 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
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美好,一直在身边」来了!最新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有流程,有案例!
本文插图

填写案例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2018年3月20日成立 , 自2019年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 在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小规模期间 , 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 , 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 , 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 , 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 。 企业2019年4月 , 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 , 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 。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 , 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 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该企业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 , 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 , 超过50% ,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需要注意的是 , 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 , 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
1.情景一:如企业于2019年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 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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