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检察■获刑一年八个月,长汀县首例组织驾考作弊案宣判

现如今 , 汽车成了人们日常出行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 很多车主都喜欢享受驾驶带来的操作乐趣 。 众所周知 , 只有通过驾考才能获得上路行驶的资格 , 可是在我们的生活中偏偏就有人不守规则 , 想通过一些旁门左道 , 不付出努力而通过考试 , 到头来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
长汀检察■获刑一年八个月,长汀县首例组织驾考作弊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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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副武装 , 遭遇“滑铁卢”
自认为文化程度低 , 担心C1驾照理论考试过不了关 , 外地考生庄某便联系某驾考培训中心的被告人吴某 , 约定以3000元的价格 , 由被告人吴某提供考试作弊设备 , 助庄某“一臂之力” , 通过驾驶证理论考试 。 2018年12月20日 , 考生庄某在长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参加小型汽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俗称:科目四)考试之前 , 吴某便在庄某身上安装“武器装备” , 将接收仪器缠在大腿上 , 一个摄像头挂在胸口的位置 , 米粒耳塞放进耳朵里面 。 考试时 , 摄像头对着屏幕 , 吴某在外面答题后通过耳麦传输答案 。 原以为“胜利”近在咫尺 , 可在交卷准备出考场的时候 , 监考民警发现庄某行为异常便对其进行检查 , 结果搜出了考试作弊的设备 。 场外的吴某发现此情况立刻驾车逃离 。
长汀检察■获刑一年八个月,长汀县首例组织驾考作弊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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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技重施 , 终究难逃法网
2019年1月3日 , 被告人吴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帮助考生陈某驾考作弊 , 在陈某参加考试之后的五六分钟 , 场外的吴某在外面突然看不到题目 , 心里有点怀疑 , 但只是以为信号不好 。 而在此时 , 考场内陈某早已被监考官发现并控制 , 几分钟之后 , 公安民警循迹发现一辆停放于考场附近小区的信号来源车 , 将车内正在操作作弊设备的吴某当场控制住 , 对车辆进行检查 , 发现了作弊工具 。 因两次组织考试作弊均未成功 , 吴某不仅没有获利 , 还将接受法律的惩处 。
长汀检察■获刑一年八个月,长汀县首例组织驾考作弊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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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犯罪 , 检察有担当
据庄某和陈某交代 , 两人文化水平较低 , 自认为难以通过理论考试 , 在经人介绍后得知被告人吴某可以帮助他人“保过”小车理论考试 , 便在考前联系了吴某 。 面对长汀县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陈上翼检察长主动担当 , 承办此案 。 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审查 , 以被告人吴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提起公诉 , 经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吴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 , 组织作弊 , 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 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没收作案工具 。
【长汀检察■获刑一年八个月,长汀县首例组织驾考作弊案宣判】
长汀检察■获刑一年八个月,长汀县首例组织驾考作弊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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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本案的判决不仅是对吴某的判决 , 也是给那些想投机取巧通过考试、想走“捷径”的人敲响了警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 , 组织作弊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 , 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 , 处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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