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普法」精神损害索赔要靠谱 诉讼时效不可违
来源:大律师网
导读: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 , 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 那么 , 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 是否存在时效、管辖限制呢?案件发生之后多长时间内可以提出精神损害索赔 , 没有提出过的案件是否均可提出呢?
本文插图
【案情介绍】
2008年初 , 李某因帮助供电公司施工而触电身亡 , 其妻王某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 , 要求被告支付李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其赡养和抚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等共计16万元 ,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然而时隔三年 , 王某再次提起诉讼 , 要求被告给付1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小编评析】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 , 是人身伤害赔偿的一部分 。 对于这类案件 , 法律规定其诉讼时效为一年 , 其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与一般的人身伤害案件相同 。
本案中 , 李某妻子误以为没有主张过的权利均可提出 , 误解了或者不清楚诉讼时效 。 在实务中 , 这类错误认识的情况并不少见 , 或是对诉讼时效错误认识 , 或是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错误认识 。 有的当事人错误地认为 , 以前没有主张过精神损害赔偿的人身伤害案件 , 可以把案件翻出来重新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还有的当事人认为在管辖上“就高不就低” , 认为越往上找 , 越能引起重视 , 就越有可能胜诉 , 或者是认为自己要求的数额高 , 就应由上级法院审理 。 但事实上 , 这些认识都是片面的 。 案件中 , 王某三年后才提出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 , 该诉求因诉讼时效已过而被驳回 , 属合理合法 。 【知识延伸】
【「灵寿普法」精神损害索赔要靠谱 诉讼时效不可违】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 , 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 精神损害赔偿强调抚慰的性质 , 通常我们所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1、致人残疾的 , 为残疾赔偿金;2、致人死亡的 , 为死亡赔偿金;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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