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治:数据对网络平台之间的竞争影响仍具有高度不确定性

正义网北京4月9日电(采访人员于潇)“站在监管角度,网络竞争政策该如何制定,需要对数字市场竞争状况以及竞争效果做整体宏观的分析,特别是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的角度进行综合考虑 。”4月8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和检察日报联合举办的“互联网平台和数据竞争的新问题与新治理”学术研讨会上,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监管研究部主任李强治就“平台经济与竞争政策观察”进行了主题分享 。
随着平台经济崛起,网络平台在竞争与创新方面的作用影响,已经受到广泛关注 。联系域外经验,李强治介绍,不同地区的执法者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比如欧盟,其对于平台竞争采取了非常严格的规制策略,也曾开出不少天价罚单;而反观美国,一直对数字平台的反垄断规制采取比较审慎、甚至是宽松的立场,主要是以和解方式解决问题 。
【李强治:数据对网络平台之间的竞争影响仍具有高度不确定性】考虑中国当下的实际,李强治指出,数据对网络平台之间的竞争影响仍然具有高度不确定性 。“能够看清的东西写进去,如果看不清的东西,或者理论界仍有争议,我觉得可以先放一放,根据实践发展以及理论推进再来综合考虑它的法律评价 。”李强治说 。
在李强治看来,不能单纯看待数据与垄断的问题,同时要注重对数据产品和服务差异性的考量 。“平台垄断,其基本出发点是从双边市场和网络效应出发 。一个平台,如果它的网络效应更强,那么这个领域就容易出现赢者通吃现象,这是天然的垄断性市场结构 。另一方面,平台要想获得竞争优势,一定会积极激发网络效应,这也是自我增强的机制 。之前,我们多是分析的是平台通过价格策略来增进网络效应,但是现在,还要把非价格因素的数据考虑进去,这是增加平台吸引力的重要因素 。
“总体来说,数据问题还有很多不确定性的,未来是不是要用反垄断法规制它,需要进一步观察和研究 。”李强治表示,对数据问题,除反垄断法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规制手段,如个人信息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多种手段可以考虑,当下,可以加强这些柔性的监管 。“等待理论形成共识,再把它纳入法律框架 。”他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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