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青岛市应急局推进“放管服”改革 规定21项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 )


9、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0、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2、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5、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21]青岛市应急局推进“放管服”改革 规定21项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半岛网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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