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青岛市应急局推进“放管服”改革 规定21项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半岛采访人员 王丽平
日前,青岛市应急局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特规定21项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只要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但未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但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清单》共列出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21项,自2020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7日期间,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青岛市应急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聂新解释说 。
据介绍,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轻微违法主体,应综合运用责令整改、批评教育、提醒告诫等多种手段,同时提供跟踪指导、专家上门、技术帮助、法律咨询等多种服务方式,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
青岛市应急局坚持柔性执法和严格监管并重,对未列入《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其他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严格对轻微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违法情节严重、再次发现同一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严格执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其他18条分别是: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形式或内容不完全符合规定,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2、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按规定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5、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6、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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