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红塔证券3月亏损超4000万,涉7起诉讼导致评级下降( 三 )


第二起为小牛1号案 , 涉及金额720.00万元 。 2016年6月 , 红塔基金代表"红塔红土-红云小牛1号-新三板系列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与深圳森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虎科技")签署《股份认购合同》 。 根据合同约定 , 森虎科技新发行股份总计不超过500万股;红塔基金以"红塔红土-红云小牛1号-新三板系列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计划资金出资人民币600万元整认购森虎科技新发行的100万股股份 。
2016年6月 , 郭强、蔡波、森虎科技与红塔基金签署《股份认购补充协议》 , 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 红塔基金有权要求郭强、蔡波回购红塔基金所持有的森虎科技之股份:(1)截至2018年2月1日 , 红塔基金未能以合理价格(不低于1.2×红塔基金认购森虎科技股份的投资成本)对外出售其所持有的森虎科技股份;(2)森虎科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前;……红塔基金可在上述情形出现后30个自然日内向郭强、蔡波书面提出要求回购红塔基金所持有的森虎科技之股份 。 郭强、蔡波承诺在收到红塔基金书面通知后两个月内 , 向红塔基金支付回购价款 。 "
2018年2月27日 , 红塔基金向郭强、蔡波发出《关于履行股份回购义务的通知函》 , 书面告知二人履行股份回购义务并支付回购价款 。 2018年6月15日 , 红塔基金再次向郭强、蔡波寄送《律师函》 , 要求其二人支付股份回购价款并承担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 , 二人拒不支付 。
2018年8月 , 红塔基金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 , 请求裁决:郭强向红塔基金支付股份回购款人民币355.3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 蔡波向红塔基金支付股份回购款人民币355.3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 郭强、蔡波承担本案律师费18万元 , 并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仲裁费用 。 红塔红土基金于2019年12月6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 , 仲裁委支持了红塔红土基金所提的仲裁请求 , 判令被告履行回购义务及承担相关费用 。
第三起为云中3号案 , 涉及金额5.51亿元 。 2016年8月 , 红塔资管受资产委托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广东分公司")委托成立"红塔资产云中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委托金额5.80亿元用于通过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向凯业贸易发放委托贷款 , 委托贷款的期限为36个月 , 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 。
红塔资管代委托人与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及债务人凯业贸易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补充合同 , 与凯业贸易、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天锦")、黄锦光、黄彬、黄润耿签署《保证金质押协议》 , 前述担保主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
华商银行深圳分行与广东天锦、黄彬、黄锦光、黄润耿、谢岱分别签订《保证合同》 , 与广东兆佳、凯业贸易签订《抵押合同》 , 与黄彬、黄锦光、黄润耿分别签订《质押合同》 , 前述担保主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 同时 , 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担保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 债务人凯业贸易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 , 债务出现违约 。
由于债务人凯业贸易经多次催告后仍未偿还对应本金及利息 , 资产委托人华融广东分公司遂向红塔资管出具指令函指示红塔资管向债务人凯业贸易及其他保证、担保人、质押人提起诉讼程序 。 请求判令:凯业贸易立即偿还本金并支付附属利息、罚息;其他相关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 。
2018年11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 2019年6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
第四起为云中41号案 , 涉及金额8.19亿元 。 红塔资管作为"云中41号"的通道管理人 , 按照委托人指令 , 代表"云中41号"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起诉中恒汇志、智城信息及其关联保证人 , 案由为股票收益权回购违约 , 2019年1月8日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 2019年3月20日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 判决中恒汇志、智城信息立即偿付股票收益、逾期收益、违约金;其他相关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2019年4月10日 , 原审被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 , 红塔资管尚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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