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司法局]小区内【普法巴士】醉酒挪车算醉驾吗?不属于道路范围就不算!( 二 )


《上海危险驾驶(醉驾)审判观点汇编》(上海审判研究2016年第22期) , 明确了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情形 , 应当依照《刑法》三十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
醉驾案件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 , 主要涉及以下六种情形:一是挪动车位型 。 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 , 而是为了挪动车位 。 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 , 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 , 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 , 有的甚至是应停车场保安人员的要求挪动车位 , 且未发生危害后果 。 二是救治病人型 。 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 , 均未发生交通事故 。 三是睡觉休息型 。 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 , 靠边停车睡觉 。 四是隔时醉驾型 。 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 , 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 , 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 。 五是尚未驶出型 。 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 。 六是被醉驾追尾型 。 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 , 虽发生交通事故 , 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 浙高法(2017)12号
此次浙江《纪要》也提出,惩治“醉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苏高法〔2013〕328号 2013年12月5日)
六、关于刑事处罚
11.认定醉驾行为 , 应当严格把握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 判断行为人的醉驾行为是否已经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认定其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
12.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危险驾驶罪犯罪程度的主要因素 , 其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行驶的路程、实际损害后果也是重要因素 。 同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以及其他交通违法情况 。
13.惩治醉驾犯罪 , 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对于醉酒驾驶汽车的 , 一般应当定罪处罚 。 对于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害人谅解等情形的 , 可以从宽处罚 。
14.在农村人员稀少、偏僻道路上醉酒驾驶摩托车 , 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醉酒标准20% , 且未发生事故 , 或者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仅造成自伤后果或者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内的 , 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 不作为犯罪处理 。
15.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 , 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 , 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节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
【免处】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犯罪情节轻微 , 认罪悔罪态度好 , 且不具有本罪规定增加刑罚量情形的 ,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 , 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的;
(2)醉酒程度较轻 , 因急病救人、短距离移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驾驶、隔夜醒酒后开车 , 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的;
(3)其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节录(津高法发〔2016〕71 号 , 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免予刑事处罚
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 , 认罪、悔罪 , 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 , 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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