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普法■走偏门“捞钱”?贺州这两男子的下场就是后果!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想通过盗窃、骗取等方式获得钱财?
看看贺州这两男子的下场
这就是后果

贺州普法■走偏门“捞钱”?贺州这两男子的下场就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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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一
2019年7月28日 , 曾某到贺州市昭平县富罗镇某村黎某家路口处卖鱼 , 黎某因沉迷网络赌博 , 便向曾某提出以现金换取曾某的微信转账 , 取得了曾某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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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曾某操作微信的过程中 , 被黎某记住了支付密码 。 因曾某不熟悉微信操作 , 便将其手机交给黎某操作 。 黎某便临时起意 , 将曾某手机微信绑定银行卡内的5000元盗窃 , 转入自己微信内的一个网络赌博群内 , 换成网络赌博筹码 。 此后黎某又两次以同样的借口骗取曾某8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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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 , 曾某发现钱款失窃 , 遂找到黎某要求归还 。 黎某通过其手机微信分两次归还还了12700元给曾某 。 同年8月8日 , 黎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 , 经审讯 , 黎某对其盗窃他人财物用于网络赌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
02案情二
2020年2月26日7时许 , 李某经过贺州市昭平县某酒店附近的街道时 , 发现人行道上停放有一辆紫色的爱玛牌踏板型电动车 , 车上还挂着钥匙 。 李某趁无人之机 , 将停放在此的电动车开走并收藏在其居住的楼梯底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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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 , 公安机关依法将被盗的电动车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 经鉴定 , 被盗窃的电动车价值3060元 。
法院审理认为
黎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盗窃他人财物 , 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 均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黎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黎某盗窃的财物已发还给曾某 , 李某盗窃的电动车已发还陆某 , 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考虑 。
最终 , 法院作出判处黎某拘役五个月 , 缓刑八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 , 缓刑八个月 , 并处罚金1000元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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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
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 ,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判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脚踏实地才是正道
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
让自己受到法律制裁
留下终身污点!
供稿:昭平县人民法院 邹毅华
【贺州普法■走偏门“捞钱”?贺州这两男子的下场就是后果!】编辑:贺州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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