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遏制生物资源的流失与丧失( 二 )


再如《畜牧法》主要适用于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和运输等活动 , 《种子法》主要适用于农作物和林木的种质或繁殖材料的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 缺乏对野生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 , 而野生种质资源是更重要的原始研究材料——历史上我国曾流失大量野生种质资源 , 导致引入的很多畜禽和农作物品种都包含了中国的种质资源 , 像新西兰猕猴桃、北京鸭 。此外 , 关于惠益分享 , 《畜牧法》仅在第十六条、《种子法》仅在第十一条原则性地要求提交国家惠益分享方案 , 不具有多少操作性 。
如何有效保护、监管和利用生物资源
为合理有效地保护、监管和利用生物资源 , 笔者建议建立专门的生物资源开发利用和惠益分享法律法规制度 , 利用国家委员会机制统筹加强执法监管 。
首先 , 建立生物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 , 确保生物资源规范获取和有偿使用 。尽管2010年达成了专门指导落实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际性框架文件——《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 , 但是还需要国家层面建立法律法规来保障落实相关条款 。目前 , 国际上已经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法律制度来保护生物遗传资源 , 包括与我国生物资源国情相似的巴西和印度以及相邻的日本和韩国 。我国于2016年9月正式加入《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 , 2014年原环境保护部联合教育部、科技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与惠益分享管理的通知》;同时 , 生态环境部正在牵头制定“中国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制度” 。两个文件都对生物遗传资源的采集获取、跨境转移、跟踪监测、惠益分享等整个过程各个环节作出了规定 。建议加快推进立法进程 , 尽早出台生物资源开发利用与惠益分享相关制度 , 进一步规范生物资源的采集、利用和对外输出等行为 , 尽快建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有偿使用制度 。
【##多措并举遏制生物资源的流失与丧失】其次 , 利用国家委员会职能和机制 , 加强对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生物资源保护 , 2004年印发的《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和2011年发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 , 都将生物资源监管作为主要内容 。2011年 , 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25个部门组成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 , 这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最高决策机构 。我国应充分利用国家委员会的职能和机制 , 筛选各地区重要生物资源 , 建立监管机制和评价体系 , 抓好各项法律规章制度的实施 , 加强对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管 。
最后 , 加强基础研究 , 挖掘生物资源潜在价值 , 抢占生物资源开发利用能力的制高点 。生物资源作为国家战略资源 , 其保护在微观上关乎生物资源提供者经济利益的实现 , 宏观上则关乎一国生物安全与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发展 。为此 , 要深入开展生物资源的调查和研究 , 挖掘和认识生物资源的价值 , 推动新技术和新型生物产业的崛起 , 确保我国生物资源的安全和国际生物产业竞争力 。同时 , 可以将生物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同社区发展、减贫等协同起来 , 扩大其社会、经济效益 , 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地方经济的发展 。
知识卡片
1992年 , 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达成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对“生物资源”这样定义:“生物资源是指对人类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资源 , 生物体或其部分、生物群体或生态系统中任何其他生物组成部分 。”简而言之 , 生物资源是生物圈中一切动、植物和微生物组成的生物群落的总和 , 是自然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 。
《光明日报》( 2020年03月21日 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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