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改界」【最新】国家药监局发文:药店监管这样办( 二 )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 , 2019年12月1日后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与受托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委托销售合同 , 签订合同销售的 ,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处理 。
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 , 责令关闭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 , 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 , 按十万元计算 。
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以及国家药监局统一制定的标准和规范 , 主动开展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 并按照后续国家药监局的工作部署 , 分类别、分阶段实施全过程可追溯 。
【「医改界」【最新】国家药监局发文:药店监管这样办】来源:21世纪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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