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中射杀敌方护士或者医务人员会被谴责吗?
具体说是违反《日内瓦第一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第三章 医疗队及医疗所第十九条医务部门之固定医疗所,及流动医疗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被攻击,而应随时受冲突各方之尊重及保护。倘落于敌方之手,在俘获国自身对于发现在该医疗所及医疗队之伤者、病者未能保证必需之照顾期中,其人员仍应有执行其任务之自由。负责当局应保护上述医疗所及医疗队尽可能如此设置,以期不致因对军事目标之攻击而危及其安全。第二十条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所保护之医院船,不得自陆上加以攻击。第二十一条医务部门之固定医疗所及流动医疗队应得之保护不得停止,除非此等组织越出其人道主义任务之外,用以从事有害于敌方之行为。惟如经给予相当警告,并依各个情形,指定合理之时限而警告仍被忽视时,始得停止保护。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不得认为剥夺第十九条所保证的对于医疗队或医疗所之保护:(一)医疗所或医疗队之人员配有武器,且因自卫或保护伤者、病者而使用武器;(二)医疗所或医疗队因无武装勤务员,而由警卫或哨兵或护送卫士保卫;(三)医疗所或医疗队发现有由伤者、病者身上所解除之小型武器及弹药而尚未缴送主管机关者;(四)在医疗所或医疗队发现有兽医人员及器材,但并不构成该所或该队不可分之一部;(五)医疗所或医疗队或其人员扩展其人道主义的活动及于伤病平民之照顾。第二十三条平时各缔约国及战事开始后冲突各方,均得在其领土内,于必要时在占领地内,设立医院地带及处所,加以适当的组织以便保护伤者、病者,及在该地带处所负责组织与管理工作以及照顾集中于该处人们之人员,俾免受战争影响。在战事开始时,及其进行中,有关各方得缔结协定互相承认其所设立之医院地带及处所。为此目的并得执行本公约所附协定草案之规定,连同其所认为必要之修改。为便利此等医院地带及处所之设立与承认,保护国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当被邀从事斡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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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射杀是违反日内瓦公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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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点,似乎除了我军,其他军队都有意无意破坏过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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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记是哪里看到的国军将士回忆录。眼睁睁的看着救过他们命的医生被日军从一个地方被拖出来枪毙,为他们包扎过的护士被日军强奸后杀死。而他们却只能躲在一个地方,趴在那里,咬牙切齿却又无能为力的看着这一切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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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者是不受谴责的。抛开道德角度,单单从军事角度来看,一个医护兵的价值,至少不亚于连排级军官。对于狙击手而言,在射杀名单上,医护兵可能还要优先于基层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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