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0海关热线▲解读│全面推广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货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 , 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 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 海关总署于3月27日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 并专门发布了配套监管方案 , 为跨境电商出口进一步释放了政策红利 。 下面 , 且听发布君给您带来的最新解读 。
(一)业务模式全覆盖
允许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出口)、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1210出口 , 包括“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和“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两种形式)、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0110出口)三种模式的跨境电商商品开展退货监管 。
(二)退货商品的管理要求
对国家禁止进境货物、物品不予办理退货手续 。 跨境电商退货商品的检验检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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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货商品范围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 。
这里明确指出 , 部分商品也可以退货哦 。
(四)退货时间要求
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 , 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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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退货流程介绍
01《退货单》申报
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退货单》(简称“《退货单》”) , 退货申请的商品种类、数量等不得超出原出口清单的商品种类和数量范围 , 电商企业、平台企业须与原出口清单一致 。
02进境到货管理
在《退货单》放行前 , 跨境电商退货商品应存放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退货商品理货区、待放行区 。 监管作业场所运营人按规定进行盘点 , 并向海关发送到货信息 。
03查验管理
海关通过机检、人工查验加强对退回商品的监管 , 可利用商品的标识和企业数据库抽查等方式核对货物相关信息 。 查验在特殊区域外监管作业场所进行的 , 查验无误后退货商品应按现行规定返回原特殊区域 , 同时采取措施加强途中监管 。
04账册核增
区内企业汇总已放行的《退货单》 , 向海关申报核注清单 。 核注清单审核通过后 , 对应的原特殊区域的跨境电商出口底帐相应核增 。
05退运至境内区外
以《退货单》方式从境外原状退回特殊区域的退货商品 , 需办理出区进口至境内区外的 , 原国内出口企业应在原出口进区报关单放行之日起1年内 , 以退运货物(4561)监管方式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 , 在报关单备注栏首位填写原出口报关单号 , 并提交不涉及退税或未退税、退税已补税等相关证明材料 。 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准予不征税复进口至境内区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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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退货流程介绍
1、退货申报管理
退货商品由境外退运至原特殊区域时 , 区内企业向海关申报保税核注清单 , 根据保税核注清单数据归并生成进口报关单/进境备案清单 , 并在报关单/备案清单录入界面“业务事项”选项中勾选“跨境电商海外仓”选项 , 监管代码为退运货物(4561) , 在备注栏首位填写区内原出口报关单号/出境备案清单号 。
2、查验管理
对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的退货商品 , 海关按照布控指令进行查验 , 并重点验核其是否为原出口商品复运进境 。 对出口海外仓商品及其退货 , 优先查验 。
3、账册核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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