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父母照顾不周而对子女身体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父母是不是有刑事责任

當然有刑責,而且,由於父母是保證人,不作為一樣構成犯罪,在具有事實上支配的範圍內,不可評價為情節較輕,或予以酌定從輕處罰。題主提了好幾個問題,但有些並不成其為一個問題。只略說下最後一點,關於所謂責打權,這應該算是習慣法上的正當化事由,如果社會發展到認為其不適宜的程度,自然會通過立法或司法的方式將之入罪。現在的問題是,打陌生人都要輕傷以上才可罰,打自己孩子難道標準卻更低?一般人接受不了。至於虐待罪,不打出人命就是告訴乃論。不合理?可是我並不知道哪位全國人大代表代表我,不然我有好多修法建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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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问题主,如果一个穷人的女儿患有白血病,穷人接孩子回家等死,然后孩子真死了,此穷光蛋有无刑责?如果一个富翁的女儿也患了白血病,富翁接女儿回家,孩子真死了,此富翁有无刑责?如果一个月入五千的人,他女儿得了白血病,同样不治,他有无刑责?题主你可能觉得穷光蛋应该不负刑责,富翁要,第三个你也说不好。这就对了。不具备普遍性和严密性的设想,是永远不可能构建为法律条文的。在孩子的需要不是所有的父母想即可以给予孩子的,讨论不满足孩子的这方面需求而造成孩子死亡是否有刑责是为时尚早的。乐燕不给孩子食物,导致两个女儿饿死,因为现今社会几乎所有人都可以获取到食物,所以乐燕的行为等于是主观故意饿死女儿们,构成犯罪。而题主你说的治疗黄疸,并不属于所有人都可以承受的内容,你知道打一天蓝光多少钱吗?其他的病同理。经济紧张的父母,不仅对孩子的病情不重视,对自己的病也不重视,如果按你的设想,父母不重视孩子病情是犯罪,而不重视自己的病不是,岂不是人为制造人不平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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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说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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