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光洋股份一审胜诉 业绩补偿方偿还能力“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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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洋」光洋股份一审胜诉 业绩补偿方偿还能力“存疑”】财联社(南京 , 采访人员 王俊仙)讯 , 2017年的业绩补偿款收回获法院支持 , 但对方实际偿还能力却还"存疑" 。
4月2日晚间 , 光洋股份(002708.SZ)公告称 , 其收到常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 判决天津天海同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分别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4823.95万元、3447.33万元和154.3万元 , 合计8425.58万元 , 并支付相应利息 , 且天海集团等三方需对业绩补偿款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
光洋股份方面表示 , 上述判决结果与公司诉讼请求一致 , 对公司追回业绩补偿款有积极作用 , 但根据目前情况 , 该判决的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 暂无法准确判断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
财联社采访人员注意到 , 2019年7月 , 光洋股份起诉天海集团、吕超、薛桂凤同时 , 还申请对后三者名下资产进行财产保全 。
4月2日 ,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向财联社采访人员表示:"这三个被告方承担连带责任 , 意味着法院可以先执行有钱的一方 , 然后这三方内部再自己互相追偿 。 在判决生效后 , 由于光洋股份此前申请了财产保全 , 因此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决 , 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 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 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 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 , 仍无法执行的 , 则可由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等以后发现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 , 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再恢复执行 。 "
然而 , 天海集团等三者偿债能力"存疑" 。
去年10月 , 因在执行劳动争议案时 , 天海集团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 , 法院对天海集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 吕超也被限制高消费 。
而该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金额合计为20.76万元 , 最终终结执行程序 。 因为法院查询得知 , 天海集团名账户余额存款甚微 , 无可控财产可执行;查封天海集团名下一辆车辆 , 但未实际控制;未发现天海集团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对外投资信息;对天海集团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 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
值得注意的是 , 天海集团和吕超分别为光洋股份第四大股东和第七大股东 , 持股数2562.97万股和1094.57万股 , 以4月2日收盘价计算 , 市值合计达2.49亿元 , 不过这部分股权已经全部被质押 。
根据2019年三季度报告 , 天海集团和吕超所持光洋股份股票质押比例达100% 。
事实上 , 天海集团等三位业绩补偿人本来应该在2018年就完成业绩补偿义务 , 但由于三者所持股权几乎全部被质押--合计持有3739.51万股 , 其中3722万股已质押 。 而解锁股票需要大量现金 , 因此业绩补偿人最终变更补偿方式 , 由注销股票变更为现金补偿 , 不过现金补偿至今也未完成 。
许峰表示 ,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 , 光洋股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这部分股权并进行拍卖 , 但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 所以拍卖所得款项由质权人优先受偿 , 受偿完再分给光洋股份 。 如果拍卖完了不剩下钱 , 那就没有意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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