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机制』中国银保监会:引入费率调整机制 鼓励发展长期医疗保险

半岛采访人员 张欣健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通过引入费率调整机制,解决了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明确传达了鼓励发展长期医疗保险的积极信号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 。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应当对费率调整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
不得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
《通知》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范围 。考虑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仅限于采用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包括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产品 。
二是明确费率调整的基本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费率调整办法,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 。首次费率调整时间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短于1年 。保险公司不得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
三是明确产品条款及产品说明书相关内容 。规定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 。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应当对费率调整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包括费率调整具体触发条件、费率调整时间间隔、单次调整上限、调整流程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产品说明书还应当以案例形式演示本产品提供的保障,以及投保人可能面临的各年度费率调整情况 。
四是明确费率调整的信息披露要求 。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披露费率调整办法和相关产品信息,并对费率调整情况进行公示 。对于每一次费率调整,保险公司应当以投保单中约定的方式通知投保人 。
五是规范保险公司销售行为,明确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
《通知》还细化保险公司不得上浮费率的“负面清单”,按照《通知》要求,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不得对该产品上浮费率:上一年度该产品赔付率低于85%,且低于行业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平均赔付率10个百分点及以上;上一年度该产品发生群访群诉纠纷;银保监会要求不得上浮费率的其他情形 。
鼓励发展长期医疗保险
近年来,健康保险快速发展,医疗保险作为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也受到了消费者热烈欢迎和市场广泛关注 。数据显示,2019年,医疗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2442亿元,同比增长32%,高于行业总保费增速约20个百分点,占健康险总保费的34.6% 。但从期限来看,绝大部分为1年期业务,长期医疗险产品较少,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长期健康保障需求 。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其主要目的是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这既能有效解决短期医疗险因产品停售等原因无法续保的问题,同时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通知》通过细化费率调整的相关规定,解决了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明确传达了鼓励发展长期医疗保险的积极信号,将有利于促进长期医疗险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过费率调整机制的引入,保险公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医疗费用通胀风险,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的意愿进一步增强 。同时,将费率调整的决定权交由公司,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丰富产品供给 。强调保险公司不得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的费率调整政策,有利于防止保险公司随意调费、无依据调费 。通过大力发展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长期健康保障需求,有效避免因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变化、或者保险公司产品停售而无法续保的风险,较好解决了消费者的后顾之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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