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银行卡帮取钱获利 一男子犯诈骗罪获刑

正义网丽水4月2日电(通讯员叶太阳)日前,浙江省景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羊某诈骗案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县人民法院以羊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 
2017年1月份,海南杨浦籍男子羊某接到犯罪团伙的电话称:只要羊某提供几张银行卡,然后帮忙取款,根据取款的数额就会兑现一定数额的“好处费” 。羊某遂按照犯罪团伙的指示收购了他人4张银行卡,并将卡号告知犯罪团伙,后犯罪团伙以“飞机延误改签或者退票”的名义及冒充网络借贷客服人员等方式,骗取全国各地的被害人将钱款汇入羊某提供的银行卡内 。 
【提供银行卡帮取钱获利 一男子犯诈骗罪获刑】从2017年1月份到当年7月份,在这短短半年时间内,诈骗团伙就骗取他人将225805元人民币分别汇入羊某提供的4张银行卡内,羊某在犯罪活动中获利3000元 。 
2018年3月6日,羊某主动到海南省杨浦区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据其交代,他当时也察觉银行卡上的钱有问题,但是只要帮忙取钱就有“好处费”,在利益的驱使下,他便抱着侥幸的心理,在明知道是犯罪团伙诈骗得来的钱财的情况下,仍旧帮忙去取了 。 
2020年3月13日,该院以羊某犯诈骗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遂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同时,公诉机关以羊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且开庭前羊某已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遂提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的量刑建议,县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以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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