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法制报#以“报销”形式发放的工资,受法律保护么?


辛辛苦苦干一年 ,
卸磨杀驴人两散 ,
软磨硬泡讨薪难 ,
两手空空太心酸 。

#北方法制报#以“报销”形式发放的工资,受法律保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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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屡禁不止 , 虽然国家法律已经把治理欠薪问题上升到了党和国家依法执政的高度 , 但是 , 拖欠工资问题就像一个无法根治的顽疾 , 还是时时有处处有 。 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 , 面对用人方拖欠工资的行为 , 该怎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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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战先生诉称 , 自己于2019年2月至9月在某通信公司工作 , 自2019年4月后 , 公司开始拖欠工资 , 9月 , 无故给员工无限期放假 。 经多次商讨恳求无效 , 战先生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8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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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公司对战先生在其工作期间拖欠工资不持异议 , 但对具体数额存在分歧 。 战先生主张双方约定月工资为17000元 , 除合同约定工资10000元 , 另以报销的形式向其发放工资7000元 。 通信公司辩称 , 工资流水中的“报销”为战某某报销费用 , 并非以报销的形式发放工资 。
抽丝剥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通信公司实际欠付战先生工资的具体数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劳动报酬属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与实际发放的劳动报酬不一致时 , 应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予以认定 。 劳动者诉请中的工资标准与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一致时 , 劳动者应提供相应的工资流水予以证明 , 用人单位应对工资差额进行充分的举证和说明 , 否则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
战先生主张公司以报销的形式向其发放的工资7000元 , 通信公司不认可 , 应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 , 但其未能进行充分的举证 。 结合另案 , 该公司亦存在通过“代发工资”和“报销工资”两种方式向员工发放工资的情况 。 原则上 , 报销款不应视为工资 , 实为用人单位对员工因工作原因发生费用的一种补偿 , 如员工出差产生的差旅费、伙食费、长途电话费等 。 但在本案中 , 该报销款并非真正的报销款 , 而是该公司为了逃避税收等监管而给劳动者发放的工资 , 只是这种工资变化了一种形式 , 以报销款项的名义出现 , 仍应将其列为劳动者正常工资收入 。 故 , 法院最终对于战先生主张的月薪数额予以确认 。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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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同时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小编结语
职场总是讲究“投桃报李” , 公司选择“人走茶凉” , 也就别怪员工“一拍两散”了 。 我们常常说要“好聚好散” , 但这不光是员工站好最后一班岗 , 公司也要尽最后一份责任 , 别以为员工不能为自己创造价值了 , 就互相伤害 。 按时完成工作、及时结算工资 , 这是每一名劳动者内心的真切愿望 , 但近年来依旧有部分公司违法拖欠劳动者工资 , 在此小编提醒大家 , 在出现拖欠工资、提成、补助、奖金等情况时 , 要注意保留证据 , 并及时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 被拖欠工资协商不成的情况下 , 完全可以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局投诉 , 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 , 就到法院起诉 , 老板的如意算盘不但会落空 , 还要掏腰包把受理费给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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