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猎狐”与“打虎拍蝇”并举打造反腐败斗争闭环( 二 )
防住一个等于追回一个
追逃追赃属于事后救济策略 , 往往耗时费力、代价高昂 , 有时还不一定能取得实际效果 。 腐败分子外逃 , 不仅带走巨额资产 , 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 而且影响法治尊严和权威 。 与其事后追逃、亡羊补牢 , 不如重视事前防逃、防患未然 。 追逃追赃出生产力 , 防逃同样出生产力 , 而且出更大的生产力 。 我们既要重视追逃追赃 , 也要抓好防逃 。 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实践中 , 要牢固树立“防住一个等于追回一个”的科学理念 , 坚持追逃追赃防逃一体推进 , 扎牢防逃的制度篱笆 , 减少外逃的可能和空间 , 让企图外逃的腐败分子不敢逃、不能逃、逃不出 。
其实 , 腐败分子卷款外逃通常有一个严密策划、准备证件、伪造身份、转移财产的过程 。 在此过程中 , 很可能会有频繁的出境记录、资金账户异动等明显迹象 , 通过扎实有效的防逃工作 , 严格出入境审批及证照管理 , 加强对涉案重点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行踪信息、资金账户的监控监测 , 一有出逃苗头则及时采取边控等限制出境措施 , 完全有可能将企图外逃人员挡在国内 , 降低外逃的概率 。 据媒体报道 , 2018年5月 , 西南林业大学原校长蒋兆岗涉案潜逃 , 因为有关部门早早采取了严密的防逃措施 , 使其无路可逃 , 只能藏匿在昆明某小区 , 仅20天后就被抓获 。
有效开展国际执法司法合作
与国内追逃追赃不同的是 , 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离不开有效的国际执法司法合作 。 就是我们通常以为是单边行动的劝返 , 若没有外国主管机关的同意 , 则时常会遇到阻力 。 因为办案人员去境外接触、劝返外逃人员 , 实际上是一种境外执法活动 , 涉及到对外国司法主权的尊重问题 , 必须得到外国主管当局的同意 , 至少默认才行 。 在此意义上 , 劝返其实是一种消极司法协助形态 , 只是相比引渡、遣返、异地追诉等措施 , 其国际合作程度相对较低而已 。 所以 , 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实践中 , 我们必须强化国际合作的理念 , 严格遵循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 , 特别是要尊重对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规则 , 不能照搬国内调查取证方式和证据规则 。 须知 , 办案人员如果没有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的思想 , 不注重国际合作 , 不仅有失外交礼仪 , 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双方合作 , 不利于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 有时甚至会适得其反 , 造成对方反感 。 这一点 , 哪怕在双方外交、政治关系良好的国际背景下 , 也不应忽视 。 尽管友好的双边关系是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合作的有利条件 , 但不能取代对方法律方面的要求 。 因为各国在接到追逃追赃协助请求时会依照各自的法律进行处理 , 政治意愿不能作为相关合作程序启动的直接依据 。 实践也一再表明 , 近年来很多成功的境外追逃追赃典型案例 , 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双方国际合作顺畅、有效 。
此外 , 从实践情况看 , 域外国家普遍重视利用国际条约(协定)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合作 。 但是 , 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实践更依赖于劝返等国际合作程度较低的措施 , 而对国际条约(协定)的利用率却比较低 。 应当说 , 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已颁布的新形势下 , 我国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合作已不存在国内法依据方面的障碍 , 而且我国迄今已与77个国家缔结了55项引渡条约、64项司法协助条约 , 加入的多边国际条约也很多 , 办案人员若再不提高积极利用国际条约(协定)开展追逃追赃合作的意识和能力 , 则难以满足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 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国际合作长效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 项目编号19SFB3016)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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