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江』三堂会审丨刑满释放后为何又被监委调查( 二 )
1、周江漏罪是如何发现的?周江被“双开”后,监察机关为何对其仍有管辖权?
刘洪峰:2019年初,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初核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向力力案时,发现郴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原常务副主任周江在郴州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周江与向力力关系密切,2009年2月,时任郴州市市长的向力力特意将周江从长沙借调至郴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任常务副主任 。2019年3月18日,湖南省纪委监委将周江涉嫌违法问题线索指定郴州市纪委监委办理 。
本案较为特殊 。首先,周江案是“二进宫”案件 。周江曾因职务犯罪被判3年,再次涉案,并被深挖漏罪,这样的案例比较少见 。其次,周江作为“过来人”,经历过纪委审查、检察院侦查、法院审判和监狱执行全过程,具有极强的侥幸心理、畏罪心理和优势心理,办案难度大,调查前期,不回答办案人员提出的任何问题,办案人员把周江案作为“零口供”案件办理,全面收集证据 。再次,本案取证困难 。其犯罪行为发生时间较为久远,还原事实本来面貌困难,特别是涉嫌滥用职权问题,有关部门此前对其进行调查,因证据收集不充分没有认定,我们重新进行调查,先后解决了法律追诉时效、法律适用和造成损失计算等问题 。
【『周江』三堂会审丨刑满释放后为何又被监委调查】国家公职人员因违法犯罪被开除公职、判处刑罚后,又发现有遗漏的职务犯罪未调查处理,监察机关仍有权进行调查处理 。因为该对象曾经是公职人员,并且其涉嫌的职务犯罪行为也是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对象当前的身份状态不影响监察管辖 。如果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范围内,对于已因犯罪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监察机关应对其遗漏的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理 。具体到本案,周江虽然已被开除公职、刑满释放,但他还有一些违纪违法犯罪问题没有被调查清楚,监委应当依法对他进行调查处理 。
2、2014年,周江接受审查时如实供述滥用职权事实,为何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仅以受贿罪判处其刑罚?2019年郴州市纪委监委对其再次调查时,能否认定周江对同一滥用职权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刘洪峰:2014年,周江在接受长沙市纪委审查期间,交代了其在星典时代项目中超越职权违规审批的问题 。然而,根据当时查实的证据,没有足够证据证实其滥用职权罪成立,仅有被告人供述不能定罪,因此对该问题仅作违纪问题进行处理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只对有证据证实的涉嫌受贿事实进行判决 。
我们对周江立案后,把反映强烈的星典时代项目问题作为调查重点,进行了全面调查,证据确实充分,周江涉嫌滥用职权罪 。此外,周江对其受贿罪具有坦白情节,退缴了全部赃款,并且由最初的不配合组织调查,到后期愿意现身说法进行警示教育,体现了态度认识的转变 。
雷震宇:2014年2月28日,周江主动到长沙市纪委接受调查,如实交代了滥用职权的事实 。2019年,周江接受郴州市纪委监委调查期间,对其同一滥用职权事实也作了如实供述 。我们认为,周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滥用职权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
3、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既可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也可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为何本案中选择确定刑量刑建议?
彭国兰: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周江多次如实供述自己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鉴于其对滥用职权罪有自首情节、对受贿罪有坦白情节,且真诚悔罪、退缴了全部赃款,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
及时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请示汇报,在郴州市检察院的精心指导下,我院认真细致梳理量刑情节,对近年来的职务犯罪案件判例深入进行实证分析、比较,对该案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了对周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的量刑建议 。在其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周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开庭审理时,周江当庭认罪,完全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永兴县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全部采纳了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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