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青岛人保财险质疑伤者司法鉴定 第三方鉴定无异法院判赔付

       半岛网3月31日讯 因对原告方付某提交法院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被告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称青岛人保财险)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第三方重新鉴定的结果无异 。近日,青岛市城阳区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青岛人保财险进行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被判赔付 。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示的一则判决书显示,2018年11月30日,吴某驾驶鲁B×××××号轻型普通货车沿204国道176公里处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家庄路口时,与沿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家庄路口处等待左转弯的贾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载原告付某)相撞,致贾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又与沿2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告闫某驾驶的鲁B×××××号小型客车相撞,致三车损,贾某、原告付某受伤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吴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贾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付某与被告闫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被告吴某与贾某承担事故责任的比例以7:3为宜 。
       原告付某受伤后,被送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接受门诊治疗,并于2018年12月3日起到该院接受住院治疗,住院治疗17天 。原告还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四〇一医院接受门诊治疗 。另外,原告付某向法院提交的司法鉴定显示,(一)被鉴定人付某左腕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二)被鉴定人付某误工期限建议为90-120天,护理期限建议为30-60天 。原告支出司法鉴定费2080元 。
       据了解,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吴某,其鲁B×××××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青岛人保财险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和商业三者险500000元及不计免赔特约险 。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被告青岛人保财险对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故申请对原告付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进行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第三方对原告付某的上述事项进行司法鉴定,其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付某交通事故致左上肢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付某误工期限评为120天,护理期限评为60天 。被告青岛人保财险支出鉴定费2080元 。其鉴定意见与原告付某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基本一致 。
【「司法鉴定」青岛人保财险质疑伤者司法鉴定 第三方鉴定无异法院判赔付】       法院认为,原告付某因本次事故引发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40493元,而被告吴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及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因该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全部经济损失的70% 。被告闫某系无责方,仅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青岛人保财险应如何赔付,法院判定青岛人保财险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付某经济损失57000元,被告青岛人保财险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付某支付保险理赔款54455.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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