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执行』受疫情影响,河南省这项条款拟暂停实施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段伟朵
大河报讯 受疫情影响 , 不少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未能在第一季度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个别省级立法条款规定的一些事项却需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在第一季度完成 , 如何解决?3月30日 , 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郑州召开 ,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2020年暂停实施《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提请审议 。
【『预算执行』受疫情影响 , 河南省这项条款拟暂停实施】《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什么?为何要提请暂停实施?河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照平就《决定(草案)》作出说明:2019年1月2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预算审査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 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 由于法律对各级人大审查批准预算的时间没有作出统一规定 , 实践中一些地方、特别是市、县(市、区)人大审查批准预算的时间太晚 , 有的甚至下半年或将近年底才审查批准预算 , 严重影响了预算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 。
根据预算法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 , 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的规定和我省实际 ,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今年首次实施此款规定 。
鉴于近期以来发生新冠肺炎的重大疫情 , 不少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未能在第一季度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大决策部署 , 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 同时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 财政经济委员会起草了《决定(草案)》 。 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 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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