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辱母者一案,法律是不是公正公平

法律当然公平,不公平的是执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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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蓬国: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岂能以法律之名辱法欺民!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前来的民警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便离开了。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近4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3月25日南方周末)
这篇题为《刺死辱母者》的报道让我出离愤怒,无法卒读。案中那无法无天的黑社会讨债者,那无所作为的民警,那无耻无德的地方法院,无不让我感到深深的恶心和愤恨。
【刺死辱母者一案,法律是不是公正公平】 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深感恐惧与绝望的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民警过来了解了情况就离开了,苏银霞试图跟警察一起离开,却被吴学占拦住。
第二天,催债手段升级。杜志浩等11名催债人员,母子二人被控制在接待室,用尽各种污辱手段,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儿子于欢的面。一名工人看到这一幕,找人报警。民警来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便离开了。
把人按进马桶,非法囚禁、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脱下裤子侮辱,光天化日之下,大庭广众之下,这些不法分子完全把人当狗虐待,实在令人发指!而在公民人身遭到禁锢,人格受到蹂躏的时候,民警不仅没有尽力去制止暴行,反而两次出警都是甩下一句话就走人,任由坏人作恶,任由群众受虐。试问,这样的“人民警察”,可还有半点“血性”?这样无所作为、助纣为虐,可还有半点“人性”? 可是,他们竟然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反而狠狠地制裁了被迫自卫的被欺辱者。看到警察不负责任地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杜志浩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聊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打死我都不能相信,天下竟然有如此无耻无良的地方法院!
母亲被黑恶势力按进马桶,被非法禁锢起来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脱下裤子侮辱,法院却怪他的儿子“不能正确处理冲突”!也许这样说是有理的,可是,前来处理的警察甩下一句话走人就算是“正确处理冲突”了吗?在母亲受尽身心摧残,警察无耻离场的情况下,还能要求他如何“正确处理冲突”呢?
至于说“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言外之意就是,无论被如何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脱下裤子侮辱,只要“派出所出警”(不管有没有制止坏人作恶),只要对方不是动刀动枪,就一时死不了人,仍属于“危害性较小”的情况,仍“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此时,受欺侮的母子应该发扬“容忍”精神,就算人家把你打得满地找牙,血流不止,还是要“坚持到底”,直到恶人亮出凶器,眼看就要“夺命”,这才能算是“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大”,才能算是“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才能“奋起反抗”“正当防卫”。
看看,这混账的地方“法院”,就是这样打着“法律”的旗号,为施暴施虐的恶人辩护,为无所作为的民警开罪,并要求遭遇欺凌的群众“忍辱偷生”,做眼睁睁看着亲人受虐的窝囊废的!
法律!法律!多少辱法欺民假汝名以行!
文/李蓬国
欢迎关注李蓬国网站、微信公众号“挽弓搭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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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不能让人民感到安全,那么这法律就是用来羞辱人民的。杀死辱母者案,“法律不为这样被侮辱与被伤害者伸张正义,反而以无期徒刑再次侮辱并伤害了真正的受害者,就像一出黑色幽默,使法律本身成为笑话。法律的公信力由此而消解,社会的戾气由此而产生。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尤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刺死辱母者#
刺死辱母者一案,法律是不是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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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
但是当人民寻求自我保护又与法律冲突的时候。我们是否应该从他设立的基础去考虑对于这样一件,情与法难于抉择的事情。
而不是死死的守住法律。
任何事情都有他们回旋的余地不是吗。
我猜想,为何判决这么严格,是怕以后有人会借用名义去杀人,去放火。不如特殊情况特殊考虑,人可以最大限度的逼近真实。而法官要做的,不正是还原事情的真相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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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这样问的时候你的思维里人情已经大于法律了。法律是否公平已经没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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