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私权必须严惩强拆

暴力强拆在城市建设中屡见不鲜 , 私权得不到保护 , 社会就处在扭曲的状态 。 昨天看到一个江苏省高院纠正宿迁市中院拆迁杀人案 , 就是一个进步 。 据说王某玲的母亲李某英居住的房屋在当地拆迁范围内 。 拆迁公司负责的袁某春(39岁)为达到拆迁目的 , 多次带领众多拆迁人员到61岁的李某英家中 , “辱骂、威胁李某英及其女儿” , 砸坏李家的玻璃 , 放火焚烧其家门前的木柴 。 李某英的女儿王某玲等人曾报警 , 但仍无济于事 。2009年5月30日上午 , 袁某带领9名拆迁公司人员再次来到王某玲家 , 王某玲不敢开门让袁某等人进屋 。 袁某等人就一直在王某玲家门前辱骂、砸门 , 并将防盗门上的猫眼砸坏 。 王某玲的两个弟弟(另案处理)得知情况后 , 分别持菜刀、铁锨赶至王某玲家门口保护姐姐 , 并与拆迁公司人员发生争执 。 在室内的王某玲以为弟弟已经和拆迁公司的人打起来了 , 担心弟弟吃亏 , 随即挤开防盗门 , 持菜刀向着站在门口的袁某颈部、头部猛砍数刀 , 致袁某当场死亡 。案件发生之后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 , 被告人王某玲持刀砍击被害人 , 致其死亡 ,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玲有期徒刑8年 , 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万元 。 王某玲上诉 , 江苏省高级法院将案件定性为“犯故意伤害罪” , 王马玲被判有期徒刑5年 。 ”面对暴力拆迁 , 王某玲以暴制暴 , 致人死亡 , 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承担数额较大的民事赔偿显然是不合理的 , 因为我住在这里不愿意搬家 , 你就不能让我离开 。 虽然江苏省高院判决不尽人意 , 但是也是巨大进步 , 也具有一定意义 , 某些部门、某些拆迁公司应当警醒 , 私权利不可侵犯 , 否则不会是双赢的结果 。 社会应该尊重别人的私权 , 把别人的私看成和自己的私同样重要 。 应该倡导对个人利益的承认与保障 , 个人利益只能通过交换而取得 , 也只有这样才能增加社会财富 。 宣扬对私利的保护 , 才能最终既保护拆迁户的利益 , 也保护房产商的利益 。 拆迁户的私产应该说是“风能进 , 雨能进 , 国王不能进 , 政府不能进” , 房产商更不能进 。 你要拆迁 , 只能用公平、对等的谈判达到自愿拆迁 。 不愿意拆迁的就不能拆迁 , 你的项目可以放弃 。 国家应该对于暴力拆迁这些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 。 同时对于暴力拆迁应该严惩 , 追究项目的批准部门及执行人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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