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与法律 ---------------- “我们讨论的是法律问题,不是道德问题”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法律中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还包括其他部门法。所谓不得违反法律,就是要求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只要法律未明文禁止,又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创设权利、义务内容。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享有较大的自主空间,实现充分的意思自治。由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意思自治,民法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干预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民法的大多数规范都是任意性规范。对于任意性规范,民事主体可以结合自身的利益需要,决定是否纳入自己的意思自治范围。但是,任何人的自由并非毫无限制的,民法同样需要维护社会的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需要维护国家的基本价值追求,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而制定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在一些民商事立法中也被称为社会公共利益。善良习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也被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善良习俗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地域性,随着社会成员的普遍道德观念的改变而改变。公共秩序强调的是国家和社会层面的价值理念,善良习俗突出的则是民间的道德观念,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民事主体从事任何民事活动需要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民法的任意性规定,民事主体是否按照任意性规定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并不强制要求,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作出相应的选择和判断。由于民事活动复杂多样,法律不可能预见所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有必要辅之以公序良俗原则,并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不足,实现对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必要限制,以弘扬社会公共道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实现民事主体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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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法律源于习惯、道德,即便是刑法等公法也是脱胎于此,所以在制定法律上,不可能不受道德等因素的影响,公序良俗等影子是肯定会出现的。但是,在立法上做出考量,不代表在执法、司法上也要如此:公序良俗不是不能提,但要分清楚适用的场合,而且这个原则是民法原则,不能拿来简单的套用在刑法等公法领域,需知刑法是严格的罪刑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不能用违反道德、违背公序良俗来把一个行为入罪,入罪与否要看刑法有没有规定。至于大V所谓的“没有侵犯到其他人的权力,这个行为就可以是合法的”,我不知道是不是他打字的时候输入法把他给坑了,如果不是的话,那么首先他必须得分清楚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再言其他。而他最归根结底的一个问题是,很多行为或许对于个人而言是没有什么权利受损的,但是对于社会秩序而言是有危害的。举个例子说,贪污犯罪,有针对具体的个人吗?没有啊,但这个行为仍然入罪了,就是因为犯罪是有社会危害性,而这个危害性不仅仅是针对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个人,还针对社会秩序。所以,当法律规范出现涵盖面不广或者立法滞后而与公序良俗原则相冲突的情况时,怎么办的问题?民商事等私法领域,可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但也要有所考量。具体你可以看看我的另一个回答:如何看待「男子遗嘱将房屋赠\u0026#39;小三\u0026#39;违反公序良俗被判无效」? - 霍sir 的回答但在刑法等公法领域,就不能适用之了。法律规范存在滞后,可以修订刑法,但是在未就某行为规定为犯罪之前,即便它再违反社会公德,人人都想得而诛之,但仍旧不能对其处以刑罚。
■网友的回复
【公序良俗与法律 ---------------- “我们讨论的是法律问题,不是道德问题”】 你要知道,那些违法事件不是一个单一的法律事件 它如果穿插着胁迫卖淫呢?你说没有涉及权利,那我觉得可以有个心情权,在社会中公民受这些消极事件影响的要求反击的权利,我觉得一个人的权利本质就不是单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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