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岁幼童遭遇性侵害 》因证据不足,罪犯仍然逍遥法外。为啥发生这样的事,幼儿园的监控总是坏的
钻了法律的空子《刑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文)
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三岁幼童遭遇性侵害 》因证据不足,罪犯仍然逍遥法外。为啥发生这样的事,幼儿园的监控总是坏的】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即便有证据,能不能算作“情节恶劣”,不过幼儿园算得上公共场合了吧。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新闻中的幼儿园好像是隶属某个教育集团的?我想相关法律、条款肯定比受害者家长研究的更透彻,再加上如果这事被定性,对这个集团一定会造成恶劣影响,集团会眼睁睁看着那个厨子被判?个人比较阴谋论的一点就是该教育集团内法律顾问出谋划策,让员工一口咬定从来没见过这种事情发生,之后领导层对员工施压,如果消息走漏了怎么怎么样,再和相关部门打点打点,要是过后顶不住舆论的压力,再弄个精神病就真可笑了。从这件事中看来,普通民众和公司、企业以及集团产生纠纷、矛盾后,民众真是无非面对这样一个庞然大物。民众只能通过媒体曝光,网络社交平台的力量来维护自身的利益,然而操蛋的是这件事中你曝光了,会对孩子日后的成长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法律永远是不够完善的,道德永远不会有制高点,你永远不会预料到某些渣滓会干出什么道德沦丧而法律却无可奈何的事。
■网友的回复
法律规定,没错,讲证据。我斗不过你。出了门,看不找你算账!
■网友的回复
有点愤慨又有点无奈,人性最大的恶,还有很多行为看起来如此的不像人能做的,但是偏偏永远在发生,为什么?因为法律现在越来越像一只纸老虎,如今违法的成本实在太低.......
■网友的回复
我觉得应该给幼儿园施压,事情在幼儿园发生的,那和幼儿园肯定脱不了干系,幼儿园不给个说法,那这事儿就是没完,天天去幼儿园闹,挂横幅,谁家孩子不宝贝,看见了肯定都会心里打鼓的,幼儿园黄了最好。这还不能完,那个人渣,肯定不能好好活着,最低标准就是见一次打一次。另:我看到一个时间是九月中旬,难道这事是去年的,现在还没解决?幼儿园还没表态?
■网友的回复
个人认为这种人可能法律手段不能得到有效制裁,但是出门一般会被车撞啊;吃饭一般会噎死啊,被投毒啊;喝水被呛死啊;人生处处有意外嘛,总有死法的。
■网友的回复
没有证据去取证呀!DNA,等等。嫌疑人要是逍遥法外,人人得而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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