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四 )

  2.金融创新必须遵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 不得触犯刑法规定 。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血脉 , 金融活动引发的风险具有较强的传导性、扩张性、潜在性和不确定性 。 为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 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 国家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 , 对商业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进行严格的规制和监管 。 金融也需要发展和创新 , 但金融创新必须有效地防控可能产生的风险 , 必须遵守金融管理法律法规 , 尤其是依法须经许可才能从事的金融业务 , 不允许未经许可而以创新的名义擅自开展 。 检察机关办理涉金融案件 , 要深入分析、清楚认识各类新金融现象 , 准确把握金融的本质 , 透过复杂多样的表现形式 , 准确区分是真的金融创新还是披着创新外衣的伪创新 , 是合法金融活动还是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及时、有力的司法保障 。

  3.网络借贷中介机构非法控制、支配资金 ,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只能从事信息中介业务 , 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 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 , 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 , 包括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或者为自己控制的公司融资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归集资金 , 不仅超出了信息中介业务范围 , 同时也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通过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关系、资金来源、资金流向、中间环节和最终投向的分析 , 综合全流程信息 , 分析判断是规范的信息中介 , 还是假借信息中介名义从事信用中介活动 , 是否存在违法设立资金池、自融、变相自融等违法归集、控制、支配、使用资金的行为 , 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

2.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检例第65号)

  【关键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间接证据 证明方法

  【要旨】

  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职务便利条件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及其近亲属从事相关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 且与未公开信息相关交易高度趋同 , 即使其拒不供述未公开信息传递过程等犯罪事实 , 但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 能够形成证明利用未公开信息犯罪的完整证明体系 , 足以排除其他可能的 , 可以依法认定犯罪事实 。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鹏 , 男 , 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债券交易员 。

  被告人王慧强 , 男 , 无业 , 系王鹏父亲 。

  被告人宋玲祥 , 女 , 无业 , 系王鹏母亲 。

  2008年11月至2014年5月 , 被告人王鹏担任某基金公司交易管理部债券交易员 。 在工作期间 , 王鹏作为债券交易员的个人账号为6610 。 因工作需要 , 某基金公司为王鹏等债券交易员开通了恒生系统6609账号的站点权限 。 自2008年7月7日起 , 该6609账号开通了股票交易指令查询权限 , 王鹏有权查询证券买卖方向、投资类别、证券代码、交易价格、成交金额、下达人等股票交易相关未公开信息;自2009年7月6日起又陆续增加了包含委托流水、证券成交回报、证券资金流水、组合证券持仓、基金资产情况等未公开信息查询权限 。 2011年8月9日 , 因新系统启用 , 某基金公司交易管理部申请关闭了所有债券交易员登录6609账号的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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