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掉坑工人活埋”只判15年,酌情从重还是从轻?

“将掉坑工人活埋”只判15年,酌情从重还是从轻?
2019年2月24日 , 辽东铸造厂一片冷清 , 张立曾在该厂内掩埋掉入坑中的工人薛泰 。 新京报采访人员 韩茹雪 摄工人作业时坠深坑 , 老板怕赔钱铲土将其活埋 , 之后还谎称失联 , 最终被判15年……发生在沈阳辽中的这起恶性案件 , 引发广泛关注 , 而具体量刑也成了争议的焦点 。据新京报报道 , 2018年5月31日 , 辽中男子薛泰受雇为人切割钢材意外落入坑中 , 坑长1.85米、宽1.5米、深2.8米 。 判决书显示 , 雇主张立“得知没动静后” , “怕给人治病花钱” , 不顾在场另外两工人阻拦 , 开来铲车埋人 , 一车土倒向坑里 , 又一车土压在上面 , 致薛泰死亡 。 事后他还叮嘱工人不要外传、压碎薛泰的电动车、到薛家寻人、报警薛泰失踪 , 试图掩盖真相 。 但警方介入后 , 很快真相大白 。今年1月2日 , 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张立有期徒刑15年 。 近日 , 此案判决书被人传到网络后 , 引发激烈讨论 , 有些法律专家也认为量刑过轻 。就目前看 , 无论是将雇主张立的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 并非过失致人死亡罪” , 还是认定其两次报警“不符合自首与坦白的情节” , 都彰显了涉事法院的秉公办事态度 。 而公众的质疑 , 也主要指向的是量刑轻重而非枉法裁判 , 也就是技术层面而非司法不公 。从法律角度讲 , 张立做出“将掉坑工人活埋”的狠心做法 , 事后虽有开庭后赔偿50万元和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悔罪情节 , 可适当从轻 , 但判有期徒刑15年的确值得商榷 。张立在案发后 , 为混淆视听、逃避责任而两次报警等 , 非但不构成自首 , 还构成妨害司法犯罪 。 只是根据刑法牵连犯的理论和实践 , 不另定罪而已 。 但就算是只以故意杀人罪量刑 , 采取适当从重也说得过去 。《刑法》第232条规定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而在其他保留死刑作为选择刑种的罪罚规定中 , 表述顺序都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由此可见 , 《刑法》中只有故意杀人罪起刑点10年以上 , 且首选死刑 。 这契合的是法律对故意杀人罪之主观恶性的有力惩罚 , 也是公众对“杀人偿命”朴素观念的顺应 。综合全案各种情节 , 法官也确实拥有对被告人10-15年有期徒刑、适用无期徒刑、适用死刑(包括适用死缓)的几档裁量权 。 但根据立法本意 , 若无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 , 是应适用死刑或死缓的 。法院方面认为 , 张立主观上系间接故意且有悔罪表现 , 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家属谅解 , 并结合被害人死因上存在乙醇中毒和不慎坠入深坑的客观实际 , 从轻判处张立有期徒刑15年 。 但我认为 , 给予从轻判处的最主要依据——“被告人张立主观上系间接故意” , 仍有商榷余地 。间接故意杀人 , 是指对被害人有义务救助而不管不顾 , 死活听便的心理态度 , 较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轻;而直接故意杀人 , 是指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而实施杀人行为 。综合各种信息来看 , 该案或许应认定为直接故意 , 而非间接故意:如报道中专业人士所言 , 如果薛泰掉入坑中后 , 张立不管不顾 , 那属于放任 , 但张立推土埋人 , 是典型的直接故意杀人 。 而说被害人“乙醇中毒和不慎坠入深坑” , 同本案认定的最终致死原因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不应作为“被害人自身有过错”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 充分考虑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等酌定情节 , 适当从轻判处 , 的确合乎情理 , 但这点酌定情节的从宽程度十分有限 。虑及本案中还存在活埋之作案手段恶劣、只是为不赚钱就害命之动机卑鄙等酌定从重情节 , 若对被告人的处罚梯级从死刑、死缓或无期徒刑降至有期徒刑15年 , 确有商榷空间 。 希望在本案引起广泛关注后 , 有关司法部门针对公众关切 , 给出更多解释 , 以更好地令人信服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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