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安机关撤销李文亮训诫书并应该追责何处?

2020年3月19日 , 下午约傍晚手机收到关注信息:国家监委调查组发布【关于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有关情况调查的通报】由于中南路派出所出具训诫书不当 , 执法程序不规范 , 调查组已建议湖北省武汉市监察机关对此事进行监督纠正 , 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 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 约3小时后手机收到关注信息:武汉警方通报决定撤销李文亮训诫书 。 现在我们来讨论追责何处 , 最大的责任人是谁 , 错在哪里 。 首先谈:负责训诫的民警有错么?我认为是工作经验不足 , 训诫书内容过于规范死板用词不当 。 (当前很多公安文书套用的通病弊端)这是工作瑕疵和经验能力问题 。 二、负责训诫书审批的派出所领导 。 仍然是工作经验不足 , 审批时不细致 , 作为领导审核时应该主动对每一项行政措施进行风险评估和预判 , 训诫书内容是否如实表达、并且是否专业合理有据、以及公布训诫书后引发的不良舆论后果 。 负领导责任(比民警责任大) 。 这是都工作瑕疵和经验能力问题 , 可以及时纠正及时挽回的 , 如果在武汉封城之后第一天撤销训诫书 , 哪怕拖7天在2月1日的时候撤销 , 也不算很晚 。 当然前提是上级部门作为 。 三、有权利并且负责撤销训诫书的分局领导 , 而且只有分局以上领导才有撤销训诫书权利 , 派出所没有撤销处罚的权利 。 作为一个分局领导 , 都受专业的社会群体事件处置、社会舆论风险评估和预判的学习和训练 。 他们有能力 , 而且是必备的能力 。 他们智商都不低 , 有政治头脑 , 有大局意识 , 从1月23日封城之后到3月19日 , 那么长的时间 , 却一直在犯低级红的错误 。 是因为有一颗怎么样的麻木心和官僚思想才会犯这样的错误 , 而且不是一个领导 , 应该用领导们来解释 , 因为如果是一个领导责任一个派出所 , 那么其余的人偷偷在看笑话 。 分析这个低级红逐步升级的引发的后果:如果在1月23、24日撤销 , 群众会认为公安机关勇于担当 , 知错即改 , 善莫大焉 , 好样的 , 5星赞 , 舆论消失于无形 。 只会让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的形像更好 。如果在2月1日之前撤销 , 群众还是理解为时不晚 , 并且李文亮得到安慰和荣誉 , 没准心情好些有助于病情 , 成为立功英雄战死沙场可即时评为烈士 。 就算有舆论也是向好的方面 , 这些都不会有损政府和公安的形像 。 还是达到不忘初心的效果 。如果在2月6日之前 , 政府部门宣布授予两位医生立功之前 , 为李文亮撤销训诫 , 李文亮应该也是授予立功之列 , 如果不在之列 , 群众只会认为政府授予评选方面有问题 , 公安部门已经完全甩锅 , 不是受公安处罚的原因让李文亮评不了功 。正因为授功之日和李文亮之死在同一日 , 才引爆超级舆论 。 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英雄乃至世界人民认可的英雄(至少授功之人世界卫生组织没有致电祝贺 , 而李文亮之死世界卫生组织致哀)带着不正确的训诫书离逝 。 这就是舆论后果 。 后果很严重 , 第二天国家监委调查组介入调查该事件 。从2月7日至3月19日期间 , 分局应该主动撤销该训诫书 , 为时晚 , 但亡羊补牢 , 仍可以撤销!而且也应该撤销!为什么这期间不撤 , 我理解是:冥顽不灵?死不悔改?负隅顽抗?破罐子破摔?死什么不怕烫?还是麻木不仁 , 为官不为 , 坐看他人笑话 , 官僚主义 , 不主动工作 , 差评!差评!差差评!!!麻木不仁、为官不为、官僚主义的思想在作祟 , 牛蠢马犟的 , 人民群众舆论的鞭子抽一鞭抽两鞭都没用 , 上级国家监委一鞭见效 , 三小时内撤销、整改、认错 。 一套拳打完 , 但至今不知道错哪 , 糊里糊涂 , 但揣着明白装糊涂 。公安内部的行政复议自查自纠体系在哪了?似乎让我得了个结论 , 该分局至市局没有行政复议自查自纠的体系 , 作出的任何处罚和冤假错案 , 任何民意舆论都没用 , 就算错了也绝对不会向任何屁民老百姓低头认错 , 只有国家监委调查组才有用 。 建议责任追究的方式:国家监委调查组要长驻武汉把武汉的官僚之风整治完才撤离 。 要保障武汉的分局至市局有完整的行政复议自查自纠的体系 , 做到有错必纠 , 主动纠错 , 勇于纠错 , 不能以纠错认错为耻啊 , 这才是不忘初心 。 各省市要勇于多捐公安局长、分局长给武汉!出个题目给大家:一份能如实表达训诫过程和内容的训诫书该怎么写?如果你是那位训诫民警 , 你要把李文亮医学专业的认可和普通警察对涉及医学不专业体现出来 , 就传播未官方认可的知识或事实传闻 , 有可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 , 通过谈话双方一致认为并同意 。。。 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群进行训诫就应该多用这样的字眼 , 写出一份无可挑剔的(最好把不良删掉)《不良信息传播训诫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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