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证券投资、网络治理、房贷利率……一批惠民新规3月起施行

更完善的证券法保障股民权益、更细致的网络治理新规禁止人肉搜索等行为、更灵活的房贷利率给民实惠、更贴心的交管新规启动试点……3月起 , 一批惠民新规开始实行 , 关乎你我切身利益 。
新证券法强化投资者保护
修订后的证券法自3月1日起施行 , 关乎股民投资安全 。
北京联盟小编注意到新证券法强调 , 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 , 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 。 在违法违规责任方面 , 不但要承担严厉的行政处罚 , 还要承担欺诈发行、虚假信披等的民事赔偿责任 , 受到失信惩戒约束 , 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新证券法明确要求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 , 并压实了承销商的核查责任 。 在发行人信披违法时 , 保荐人、承销证券公司中的直接责任人员 , 也要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过错推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
标题:【证券投资■证券投资、网络治理、房贷利率……一批惠民新规3月起施行】对于证券服务机构 , 新证券法统一对除投资咨询机构以外的服务机构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 , 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10倍罚款 , 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 。
对于投资者 , 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了证券账户实名制 , 完善了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法律禁止性规定 , 也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
禁止人肉搜索、流量造假等违法活动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 规定明确 ,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 遵循公序良俗 ,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 , 泄露国家秘密 , 颠覆国家政权 , 破坏国家统一和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内容的违法信息 , 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使用夸张标题 , 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不良信息 。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 ,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 , 切实履行相应义务 , 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 , 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
根据规定 ,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 , 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
购买理财保险维权更有保障
购买使用银行保险类服务时发生纠纷怎么办?3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提供了维权后盾 。
办法明确 , 银行保险机构是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 , 对消费投诉事项进行属地管理 , 充分考虑和尊重消费者的合理诉求 , 公平合法作出处理结论 。
办法鼓励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 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消费投诉 ,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15日内办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 , 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30日;情况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 经过必要审批程序后 , 办理期限再延长30日 。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溯源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 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投诉处理回避制度 , 指定与被投诉事项无直接利益人员处理投诉 。
办法强调 ,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拒绝接受消费者合理投诉诉求 , 不得要求投诉人提供机构已经掌握或者通过查询内部信息档案可以获得的材料 。
部分地区试点接受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记分
根据公安部《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自3月1日起 , 接受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记分政策在广东深圳等部分地区启动试点 。
符合规定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 , 可以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 , 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 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 。 本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满分记录或者累积记分已达到12分等8种情形之一的 , 不予受理申请 。
根据该规范 , 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方式包括参加学习考试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动两种 。 学习考试的方式包括网上学习考试、现场学习考试;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形式包括文明交通劝导、交通安全宣传等 。
在减免记分的方式和分值方面 , 需要说明的是 , 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后 , 符合减免记分条件的 , 在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 , 而不是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作不记分处理 。 机动车驾驶人每个记分周期累计最高减免6分 。
商业房贷利率调整 借款人可二选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 自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 , 将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进行转换 。 这意味着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也将进行转换 。
公告明确 , 自2020年3月1日起 , 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 , 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 , 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 。 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 , 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 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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