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传染病防治法》,陈北洋不应该被降职!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肆虐武汉市期间 , 最悲催的病人之三 , 无疑是陈北洋一家三口 。 退休厅官陈北洋一家 , 不幸患上新型肺炎 , 苦于无病床入住 , 病情拖延多日 , 却被要求不得出门 , 简直无异于在家等死 。 陈北洋人走茶凉 , 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 四处求援自救 , 终于病情好转 。 这不需要我多说 。 但2月12日以后 , 政策突然180度转变 , 严令患病市民不得在家逗留 , 必须去隔离点隔离或去方舱医院 。 部分患病市民 , 十分恐惧 , 因此病死人太多!隔离点条件简陋 , 缺医少药 。 大家不免要问 , 去了是否等死?因此徘徊犹豫观望 。 患病市民要求去定点医院住院 , 也得不到满足 。 陈北洋的做法 , 是相当典型的患病市民的正常反应 。 就算这种做法属于违法 , 那也应当依法进行惩罚 。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 , 除了强制隔离 , 不能对陈北洋进行任何制裁 。 现在是什么处罚?留党察看 , 降低退休工资(从厅级降为处级) , 建议湖北省收回他的一套房屋 。 此举虽然显示了威力 , 但实际上是不讲法制/法治的 。 也许属于非常时期的非常举动? 中国的法治/法制之路 , 还路漫漫其修远兮…… 附录:《传染病防治法》节选: 第四章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 , 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 , 予以隔离治疗 , 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 , 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 , 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 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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