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要撑武汉警方?

我为什么要撑武汉警方? 因称武汉出现确诊SARS病例被警方训诫的李文亮医生去世 , 舆情哗然 , 将其捧为英雄、疫情“吹哨人” , 为其被训诫喊冤 。 那么 , 警方对他的训诫是否合法、该不该道歉? 一、李文亮确实造谣了 散布谣言并造成社会影响是警方对行为人进行处理的前提 , 否则警方就是滥用职权 。 遗憾的是 , 李确实造谣了 。 任何国家的言论自由都不包括造谣、诽谤、侮辱 , 否则 , 轻则道德谴责 , 重则法律制裁 , 当然也可能过于轻微而无人问津 。 2019年12月30日 , 李文亮在群里称“华南海鲜水果市场确诊7例SARS” , 很快就传播到群外乃至境外 , 造成了相当社会影响 。 当时 , 科学上还不清楚新出现的肺炎的病原体 , 事实上不存在确诊为SARS的病人 , 所以李是捏造事实 , 属于谣言 。 造谣必须是主观故意的 , 李对其在群里的言论扩散具有间接故意 , 他提醒别人不要转发 , 就是知道可能转发却放任自己发布该不实疫情信息 。 某个微信或facebook群里的某条博眼球的信息短时间就可传遍全世界 , 他作为80后对此应当是清楚的 。 更要紧的是 , 由于SARS的传染性极强、致死率高 , 社会对此已有认识 , 其所能引起的心理恐惧和社会恐慌与尚“不明原因“的肺炎相比天壤之别 , 因此在疫情即将蔓延的当时 , 不能认为是“合理”的或无关紧要的谣言 , 应予及时果断制止 , 否则人人添油加醋 , 谣言满天飞 , 会给防疫决策和部署增添很多意外因素 , 引起社会混乱 , 致抗疫不战自败 。 这也不是什么讲真话的问题 , 讲真话是指表达者能够或敢于说出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 , 但真实的想法和真话不一定是真的 , 很可能不符合事实和实际 , 是假的或者错的 , 比如李的“真话”就是假的 。 警方当时处理了8位医生 , 事实上 , 其处理是根据是否构成谣言区别对待的 。 比如另一位谢姓医生在微信群里称“近期不要到华南海鲜市场去 , 那里现在发生了多人患不明原因肺炎(类似非典)” , 并没有被训诫 , 因为她说的是事实 , 不是造谣 , 所以警方只是打电话沟通 , 了解一下情况 , 就算处理了 。 二、警方对其训诫不仅合法 , 而且有担当 , 透着敬业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开宗明义就规定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是公安机关的职责 , 这在任何国家都是一种兜底责任 , 警方不得以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而不处理任何法律没有列举的违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行为或事项 , 否则就是违法失职 。 就本案而言 , 李的行为构成违法并非没有法律规定 , 该法第25条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行为应受处罚 , 但警方认为李的恶性不大 , 只予训诫 , 而未实施该条规定的行拘、罚款等行政处罚 。 训诫就是约谈告诫 , 通俗说就是当面批评教育 , 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执法行为和工作方法 , 并不是行政处罚 。 约谈在当代已成为国内外行政执法中流行的做法 , 凡公权力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均可采取约谈方法 , 这是一种柔性的、对公权力机关的担当和敬业精神要求更高的行为 , 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国家治理能力、治理水平提高的一种表现 。 法律上对此没有具体规定 , 也无须规定 , 否则又落入条条框框、官僚主义的窠臼了 。 法律界、法学界曾经流行的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信条是错误的 , 正确的表述应为以职责定权力 , 法律概括地规定职责即可 , 行政机关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该为的都应当为 , 避免出现“依法不作为”现象 。 该为不该为是由社会实际决定的 , 不是法律规定的 。 武汉警方在职责范围内约谈当事人 , 而不是简单硬性地依法处罚 , 体现了较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 所以 , 武汉警方对包括李文亮在内的8位医生的处理合法有据、有理有节、拿捏得当 , 不仅不应该道歉 , 而且应为其点赞 。 值此抗疫关键时期 , 情势万变 , 且涉及科学认知问题 , 在问责和追责中应当适用专业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ement Rule) , 即退到行为当时的主客观环境来判断行为人有无过错及其行为的合法或违法性 , 避免“事后诸葛亮” 。 同时须强调 , 法律人、法学人的思考和判断 , 容易陷入“法律主义”泥淖 , 对任何行为、现象、决策等的法治分析 , 总是从法律的规定和对法律的解释出发 , 而忽视客观规律和科学的要求 , 不是从疫情的科学事实和社会实际为出发点和归宿考虑问题 。 须知 , 遇到重大突发事件 , 法律肯定方方面面滞后 , 哪怕是速度最快的行政立法 , 也远远跟不上科学和实践对客观世界的探索和进步 。 此时法治的要求就是实事求是 , 在尊重及依托科学、以事实为依据、考量社会实际的基础上适用法律 , 接受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 也即不能拘泥于既定的法律规定和解释 , 具体法条不合用就用概括的规则 , 概括的规则还不合用就用原则 , 原则再不合用就用宪法 , 乃至政治正确 , 唯一的标准就是追求个案和整体的公平正义 。 当然 , 对于是否公平正义 , 不能由某个人某个机构说了算 , 要由不同主体不同利益充分博弈 , 以求最大程度的共识 , 主观尽可能吻合于客观 , 实现良序善治 。 在此过程中 , 法律得以不断升华 , 发达国家法治的基本套路是这样 , 法治的一般规律和逻辑也应该是这样 , 我国当然不可能例外 。 三、未尽之余言:李文亮其人其事 他不是“吹哨人” 。 “吹哨人”是掌握内情的内部人 , 是告密者 。 他是眼科医生 , 并不懂病毒 , 既不是内部人 , 也不掌握内情 , 无秘可告 , 道听途说而已 。 即使对“吹哨人”作广义理解 , 最先报告和警示疫情的也不是他 。 他并不十分专业和敬业 , 还曾有过道德上可疑的行为 。 他觉得自己说的就是谣言 , 不相信有什么SARS , 才会在工作中疏于防护被感染新冠肺炎 。 更匪夷所思的是 , 他对媒体说 , 感染后害怕传染给老婆孩子 , 就去住了酒店 , 完全不在乎自己会传染给多少人 , 究竟传染给了多少人至今不得而知 。 史际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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