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动辞职,还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主动辞职,还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主动辞职,还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的 , 还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导 读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 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赔偿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 , 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 。 那么 , 如果是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的 , 还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吗?

案例简介

1995年 , 李利入职瑞辉公司 , 签订劳动合同 , 从事药品加工岗位 , 2005年调为销售岗位 。 2008年 , 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 无固定期限 , 不定时工作 。 2018年5月9日 , 李利向瑞辉公司申请辞职 。 辞职后 , 李利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请求瑞辉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和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 。 瑞辉公司认为 , 是李利主动提出的辞职 , 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 李利经常休假 , 从未扣过工资 , 不应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 。 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书 , 裁决瑞辉公司向李利支付工资差额和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 。 李利和瑞辉公司均不服裁决 , 向法院提起诉讼 。 李利请求判决瑞辉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和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 。 瑞辉公司请求判决不向李利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 。

法院查明

法院审理查明 , 李利辞职时填写的《员工辞职申请表》中辞职原因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 。 瑞辉公司提交的《财务结算通知单》载明 , 瑞辉公司欠李利提成款40212元 。 李利提交的《情况说明》载明 , 因个人能力有限 , 不能胜任工作 , 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 公司欠提成款40212元 。 庭审中 , 李利称 , 其每季度的个人销售业绩均超过公司定的销售目标 , 完全有能力胜任工作 , 因公司拖欠工资提成款才提出辞职的 , 前述关于离职原因的书面文件 , 是在其向公司催要提成款时公司要求书写的 。 另查明 , 李利辞职后 , 瑞辉公司支付过8000元提成款 , 瑞辉公司至今未足额缴纳社保 。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 , 关于工资差额 , 因瑞辉公司未提起该项诉讼请求 , 且双方均认可 , 不再分析 。 关于经济补偿金 , 仅凭《员工辞职申请表》和《情况说明》不足以证明李利不能胜任工作 , 瑞辉公司也未就李利不能胜任工作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 , 且瑞辉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和拖欠工资提成款的事实 。 因此 , 李利关于其是基于上述原因提出辞职的陈述具有合理性 , 瑞辉公司应当向李利支付经济补偿 。 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 , 瑞辉公司称 , 李利为不定时工作制度 , 公司给其安排的假期早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 无需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 。 但法院查明 , 瑞辉公司的不定时工作制度未经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 , 且双方的劳动合同载明“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瑞辉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李利每年的实际休假天数 。 因此 , 考虑到时效问题 , 李利关于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的主张 , 法院仅能支持一年 。 最终法院判决瑞辉公司向李利支付提成款32212元、经济补偿金181795元、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12545元 。 瑞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 提起上诉 , 请求判决改判瑞辉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二审法院认为 , 瑞辉公司在本案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 , 并无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 因此不再处理 。 遂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劳动者主动辞职,还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法律分析

1、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 并不取决于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还要分析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 本案劳动者是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才提出辞职的 , 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在先 , 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 还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 。 2、劳动争议案件需要仲裁前置 , 对裁决不服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部分情况 , 用人单位不能起诉 , 只有劳动者一方可以起诉) , 但起诉请求不能超出仲裁申请 。 也就是说 , 申请劳动仲裁时未提出的主张 , 在起诉时才提出的 , 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 一审中未提出的主张 , 二审法院也不予处理 。 3、用人单位如要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①已告知劳动者工作目标;②劳动者不能完成工作目标(注意 , 末位淘汰与此不同) 。 在实践中 , 不能胜任工作的还要进行培训或调岗 , 仍不能胜任的才能辞退 。 本案中 , 瑞辉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李利不能胜任工作 , 虽然有书面文件显示李利不能胜任工作 , 但李利关于该书面文件的形成原因的陈述具有合理性 ,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占据优势地位 , 有能力保存劳动者的工作记录 , 却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 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 此外 , 笔者认为 ,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试用期制度 , 关于劳动者是否可以胜任工作 , 通过试用期表现 , 就可以决定劳动者的去留 。 转正后 , 工作目标的制定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 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也应该不断完善 。 4、劳动者工作满一年即可享受一定天数的带薪年休假 , 未休的 , 应当按日工资的三倍支付劳动报酬 。 笔者认为 , 用人单位应当强制劳动者休年假 , 并记录休假起止日期 , 保留相关凭证 , 对于坚持不休假的 , 可以让劳动者提交书面申请并注明放弃相应权利 , 以避免发生本案类似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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